一、就业补贴对象:
1、正在享受低保待遇且连续6个月以上,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再就业愿望的城市低保人员(不含全日制在校学生)(以下简称低保就业服务对象)。
2、低保就业服务对象中的“4050”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家中两代人为城镇下岗失业人员、抚养子女的单亲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和夫妻双方一方无业或另一方为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为特困低保就业服务对象。
二、就业补贴原则:
1、“先就业、后补贴”;
2、特困低保就业服务对象重点帮扶 。
三、就业补贴标准:
前提条件:月就业收入≤当地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2倍。
1、低保就业服务对象补贴被核减低保金总额的50%;
2、特困低保就业服务对象补贴被核减低保金总额的60%。
四、就业补贴时限:
累计不超过36个月。
五、申报补贴程序:
1、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实现就业再就业后,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就业补贴》表,附身份证、低保证、再就业扶持政策规定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和就业收入等证明材料;
2、居委会调查核实并张榜公示无异议后(7天),报社保所初审;
3、就业局、民政局会审。
4、社保所发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