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规范全区国有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6]91号)及《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的通知》(渝办发[2007]7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国有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自觉执行招投标制度
贯彻执行招投标制度,规范招投标活动,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统一市场形成的内在要求,是提高国有资金使用效益的有效手段,是深入开展建设领域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举措。
当前,我区国有投资项目全面推行了招标投标制度,招标率和公开招标率不断提高,对维护公共利益、提高投资效益、遏制腐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单位和项目业主对推行招投标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少数项目违规进行邀请招标、直接发包;招标公告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发布;规避招标、串通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仍然存在。对此,我区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严格执行并带头遵守中纪委、监察部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规定,提高贯彻执行招标投标制度的自觉性。
二、明确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一)国有投资项目的范围
1.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包括: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含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2.使用国家融资资金的项目。包括: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政府授权投资主体的融资、政府特许的融资的项目。
3.国有企事业单位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包括:使用世界银行及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的贷款、外国政府及其机构的贷款资金、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及个人的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招标范围
1.关系社会公众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能源项目、交通运输项目、邮电通讯项目、信息网络项目、水利项目、城市设施项目、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其它基础设施项目等。
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包括:水电气等市政设施项目、科教文化项目、体育旅游项目、卫生及社会福利项目、商贸及经济适用房项目、其它涉及公众安全的建设项目等。
(三)招标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工程建设项目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规划、科研课题、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国有投资施工单项合同在30—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建设项目鼓励进行公开招标。如采取邀请招标,其招标文件由有关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施工单项合同在3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100万元以下重要设备、材料等工程建设项目货物的采购、50万元以下规划、科研课题、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应采取竞标方式择优选择承包方。
5.三峡库区移民工程项目,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仍按原来的规定执行。
6.市级项目按市相关部门规定的招标投标办法执行。
三、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程序
(一)招标条件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4.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关建设项目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
(二)招标申报
项目业主在申请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必须按规定增加有关招标方面的内容,主要包括: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或部分招标),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并报送《国家投资项目招标初步方案》。实行BT模式的项目,项目业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专章编制BT融资建设方案并报批。BT融资建设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BT融资建设的内容、范围、数量;融资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能力;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项目资金、质量、进度的监控措施;回购条件与程序;项目建设成本分析;回购资金的来源、依据以及对政府建设资金动态平衡计划的影响等内容。
(三)招标核准
区政府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根据项目业主报送的招标方案,核准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并将核准的招标内容通报项目业主的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业主按核准内容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列入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的由区发改委报市发改委批准,区级建设项目由区发改委会同区监察局及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经区发改委会同区监察局及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带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实行BT模式的区政府投资项目的BT融资建设方案由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和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回购资金困难大的项目报区政府审批。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得采用BT模式。BT模式项目要严格实行招标投标制度。项目业主应通过公开招标选择融资人,确需实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应在BT融资建设方案中说明理由,提供相应依据。招标方式在项目可研批复中一并明确。
未经招标核准的项目,不得开展招标活动,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开工手续。
招标人应按照核准的招标内容组织招标。需要变更招标内容的,应报经原审批部门重新核准。
(四)招标公告的发布
招标公告必须在国家或我市的指定媒介上公开发布。
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必须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送区发改委审查后方可送媒介刊登。招标公告发布后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五)招标文件的编制、审核及发售
招标文件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必须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载明,不得随意改变。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总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招标项目,其招标最高限价须经区国有投资重点项目会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后,方可发售招标文件。
总投资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招标项目,其招标最高限价由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审定。
国有投资项目一般实行资格后审的办法,采用合格制的方式进行。资格审查由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确定的条件、评审标准和评审办法进行。
招标文件(包括补遗文件)实行会审制,由区发改委、监察局等监督部门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会审。其招标文件应在发售前的5个工作日之内报区发改委、区监察局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备案后擅自更改招标文件。
积极探索开展网上发售招标文件及图纸资料,统一开设投标保证金专户工作。
(六)开标、评标和定标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开标在区发改委、区监察局等监督部门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主持,国有投资项目的开标应当在政府统一指定的有形建筑市场进行。
逐步建立、健全和完善我区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提高建设工程交易透明度。创造公开、公正、公平的建筑市场竞争环境。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从市级以上有关部门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中的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派出的代表应具备与评标专家相当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素质。
国有投资项目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项目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
国有投资项目原则上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涉及公众安全的建设项目可以采取综合评估法。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或者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有效投标人不足两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或经评审有效投标人不足两个的,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市、区重点项目分别由市发改委和区政府批准),可以不再进行公开招标。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结束后3日内,将评标结果在政府指定的公开场合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确定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七)签订合同及重大设计变更的监督管理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价格订立书面合同。在签定正式合同3个工作日前将合同(初稿)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备案。
中标项目的重大设计变更按长寿府办发[2005]187号文件规定执行,确因工程施工设计必须变更增加预算超过中标金额10%或达到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程序重新报批。
四、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力度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为有效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加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区政府成立长寿区招标投标管理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黄杰任组长,谭庆、左永祥副区长任副组长。区政府法制办、区发改委、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建委、 区通局、区农业局、区林业局、区水利农机局、区国土局、区移民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委,负责全区招标投标活动的领导、协调及监督工作。
(二)加大项目前期工作力度
进一步加大项目的前期工作力度。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完善项目开工建设前期准备工作,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因对项目的前期工作重视不够,前期工作开展得不够深入、不够扎实或有意拖延项目进度,后期以时间紧、任务重等非客观原因提出邀请招标、直接发包的不予批准,导致项目开工后出现问题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
整顿和规范招标代理活动,积极探索建立招标代理机构长名单制度。招标代理机构“人、财、物”等必须与行政主管部门完全脱钩,不得与具有行政监督管理职能的机构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对接国家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加强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业务水平。进一步建立健全信用评级制度和退出制度。对代理工作中出现挂靠、出让代理资格、泄露专家名单,通过采用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方式操纵招标结果等违规行为,要予以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