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性质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基金实行专户储存、封闭运行管理。
二、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的
目的是为了减轻农民医药费用负担,切实解决农村缺医少药和农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防止农民因患大病致贫、返贫,保护农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三、参加新农合的人员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㈠享有新农合规定的基本卫生服务,按规定获得新农合医药费用补偿;
㈡有权对新农合管理提出建议和参与监督;
㈢遵守新农合章程和规章制度;
㈣按照规定按时缴纳个人参合资金。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如何筹集
2007年总基金每人每年50元,其中农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10元;中央财政补助每人每年20元;重庆市财政补助每人每年15元;我区财政补助每人每年5元。
五、参加合作医疗的对象及办法
对象:凡户口在本区内的农民以户为单位均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缴费时间及办法: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10日,在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下,以家庭为单位,每人每年缴纳个人参合资金10元。采取农民自觉到政府指定收费点缴纳参合资金;每年定期由政府组织村、社干部入户收取;农民就医或报销医疗费时,根据农民意愿缴纳下一年度农民参合资金。收取农民参合资金时必须开具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基金专用收据。
农村享受特困救助人员及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10元)分别在区农村贫困医疗救助金和残疾人基金中支付。
农民缴纳参合资金后于20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新农合规定的相关权利。
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
门诊补偿:符合报销范围的门诊医药费按30%的比例报销,每人每年累计最高可补偿30元;
住院补偿:符合报销范围的,先扣除起付线金额,超出起付线部分如下进行补偿:
街镇卫生院(各分院或门诊部)起付线50元,补偿比例55%;
区级医院起付线300元,补偿比例40%;
省市级医院起付线1000元,补偿比例25%;
全年每人累计最高补偿额为12000元
补偿办法:门诊及住院补偿时凭《新农合证》、户口簿等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病人只付自付部分,补偿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减免。
补偿范围:参合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药费用,符合《重庆市长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及《重庆市长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诊疗项目目录》的均属于新农合补偿范围。
慢病补偿:主要用于非住院重大慢性疾病的补偿,参合人员因高血压、慢性心脏病、慢性支气管炎、糖尿病、脑血管意外康复期、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8种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的医疗费用累计在300元以内的全额自付;超过300元的部分,按30%的比例补偿,每人每年最高补偿限额为500元。慢病补偿在年底一次性给予补偿。
七、在外务工人员的医药费补偿
参合人员在区外门诊医药费不纳入报销范围,只对在区外医疗机构住院进行补偿,其补偿比例与本区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相同。凭务工所在地医疗机构住院微机发票和药品、医药费明细清单、住院病历复印件、《新农合证》、户口簿及务工单位证明,到户口所在地街镇合管办按规定报帐。
八、转诊到区外上级定点医院就诊的补偿
在本区定点医疗机构能诊治的疾病原则上不转区外医疗机构,确需转上级医疗机构诊治的疾病,应由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转诊转院证明,经区新农合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到指定的上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目前暂定的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有:重医附一院、重医附二院、重庆市急救中心、重医附属儿童医院。出院后凭户口簿、《新农合证》、经区合管中心批准的转诊证明、住院微机发票及药品和费用明细清单、住院病历复印件到区新农合管理中心按规定报销。
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补偿范围
㈠因工(公)伤、交通事故、打架斗殴、自杀、犯罪、酒后闹事、司法鉴定、劳动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医疗纠纷所增加的费用;
㈡使用的非基本用药及非规定诊疗项目目录的费用;
㈢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或私自转诊的费用;
㈣器官移植、近视矫正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疗法、营养疗法、磁疗等;
㈤各种美容、健美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费用;
㈥假肢、义齿、眼镜、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费用;
㈦各种减肥、增胖、增高等项目费用;
㈧各种自用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费用;
㈨其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能补偿的费用。
十、全区农村贫困医疗救助参合人员(农村五保户、特困户、重点优抚对象)在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补偿时,补偿标准提高10%的补偿比例,同时住院补偿时不执行住院起付线。
重庆市长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咨询电话:402346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