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地区范围是:除纳入控制市区人口机械增长的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以外的,由重庆市小城镇建设领导小组《关于明确市级试点小城镇的通知》(渝镇领发[ 1998]1号)确定的各区、县(市)的120个试点镇。
2、申请办理小城镇户口人员的条件及其具体对象。
凡在镇(乡)有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固定住所和有合法稳定的非农职业或已有稳定的生活来源,并实际居住该镇(乡)一年以上的下列人员,可申请在镇(乡)落户:
⑴投靠镇(乡)职工居民的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 以及一起生活的未成年子女)。(下同)
⑵在镇(乡)购买了商品房或已有合法自建房的人员及直系亲属;
⑶镇(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聘用(三年以上)的管理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⑷在镇(乡)务工经商或兴办第二、三产业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⑸在镇(乡)居住的农民,因土地已被部分征用或人多地少未分承包地的,可申请办理小城镇户口;
⑹外商、华侨和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小城镇兴办实业, 经批准在小城镇购买了商品房或者已有合法自建房后,要求为其大陆亲属办理小城镇户口的落户人员。
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人员的农村承包地或自留地,由其原所在地的农村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收回,凭收回承包地和自留地的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3、办理小城镇户口的审批程序。
申请办理小城镇落户的人员,必须由户主(或本人)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住房、务工、经商、聘用等证明材料,以及落户人员的户口性质和直系亲属关系等有关法律文书、证明。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同意后,填报《入户登记表》,报各分、县(市)局审批。
经各分、县(市)局批准落户的人员,必须凭迁入地分、县(市)局签发的《准迁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其中,属“农转非”的人员,须到各区、县(市)计(经)委领取“农转非”计划指标卡;在办理落户手续时,应出具原户口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收回承包地和自留地的证明,方可入户。
4、对小城镇落户的人员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城镇增容费。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有正当理由需要迁移的,按现行户口迁移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