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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政警务公开办事指南(最新) 
重庆长寿政府门户网   2006年9月16日      

    一、 对证明材料齐全的以下10项户口登记、迁移,公安派出所应当直接受理,并在一日内办结。

    1、 新生婴儿出生登记;

    证明材料:随母入户需《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房管证》、《计划生育证明》;随父入户需《新生婴儿登记常住户口申请表》、《出生医学证明》、《母亲户口性质证明》、《计划生育情况证明》、《住房证明》等办理入户。

    2、 死亡注销登记;

    证明材料:《医院死亡证明》、《火化证明》。

    3、 九区范围内(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高新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北部新区、巴南区)或同一区、县(自治县、市)居民因结婚、迁居或投靠直系亲属的户口迁移;

    证明材料:《结婚证》、《房管证或单位分房证明》、《实际居住证明》、《迁入地派出所同意入户证明》。

    4、 公民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和回国(入境)定居恢复户口;

    证明材料:《出国定居证明》;《回国定居证明》。

    5、 干部、职工、学生因辞退、除名、退学回家落户;

    证明材料:干部、职工凭《单位辞退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学生辞退、除名、退学凭《学校辞退、除名、退学证明》。

    6、 经市、区、县(自治县、市)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批准的,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以及公务员、职工调动等人员的户口迁移;

    证明材料: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凭《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的证明材料》等;公务员调动凭《人事局调动手续》入户,职工调动凭《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调动手续》入户。

    7、 公民入伍注销户口和退伍复员、转业军人回原籍或异地安置落户;

    证明材料:入伍凭《入伍通知书》或《征兵办提供名单》;退伍凭《民政局退伍安置办出具的入户通知书》;转业军人凭《重庆市军队转业干部入户通知》、《接收转业干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军队转业干部入户申报表》等证明。

    8、 大中专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录取的学生和毕业的学生户口迁移;录取的农村居民户口学生,本人自愿不迁户口,要求就地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的;

    证明材料:大中专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录取的学生凭《录取通知书》办理下户手续;毕业生凭《毕业报到证》、《市教委开具的入户通知书》、《毕业证》等证明办理入户手续。
   
9、符合《收养法》规定,经公证部门或民政部门办理了《公证书》或《收养证》的捡拾抱养小孩入户;

    证明材料:《本人申请》、《收养证》等证明材料。

10、其他依照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事项。

    二、对证明材料齐全的以下6项户口登记、迁移,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受理,经调查核实后,上报所在地公安分、县(自治县、市)局审批。从公安派出所正式受理之日起,一月内办结,并将审批结果答复群众。

    1、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
    证明材料:《本人申请》、《原始证明材料》等。

    2、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16周岁以下,在校生不超过19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投靠子女落户;
    夫妻投靠证明材料:《本人申请》、《结婚证》、《房产证》、《学校证明》;父母投靠子女证明材料《本人申请》、《身边无子女证明》、《年龄证明》、《结婚证》、《房管证》。
   
    3、申请小城镇户口落户;
    证明材料:《本人申请》、《房管证》、《稳定生活来源证明》、《结婚证》、《户口性质证明》等证明材料。

    4、申请科技人才或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人员落户;
    证明材料:《本人申请》、《房管证》、《户口性质证明》、《单位聘用合同》等证明。无住房的到人才交流中心申请人才集体户。
   
    5、申请购买商品房人员落户;
    证明材料:《本人申请》、《学历证书》、《房屋产权证》、《按揭合同》、《交款发票》、《户口性质证明》等证明。

    6、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上报审批的户口。

    三、市公安局审批办理的2项户口迁移:
   
    1、 按特定程序审批的专项政策户口;
    2、 各分局,区县(自治县、市)局上报市局审批的疑难户口。

    四、公民申、换、补领居民身份证,应持户口簿和本人近期标准大头像照片两张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两个月内领取(其中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高新区的常住人口申办居民身份证时限为40个工作日领取)。公民在按规定程序申、换、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同时,确因急需用证而尚未领到证件的,可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再交本人近期黑白标准大头像照片两张申办临时身份证,户口登记机关出具证明,由申办人持证明和户口簿到所在地公安分、县(自治县、市)局,当即取证;公民因公证、升学、就业、外出等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应持《居民户口簿》(全户本,户口簿上登记的居民身份证编号为18位)及本人近期黑白标准大头像照片两张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快证,3个工作日后,凭办证收据到市公安局户政处办证服务大厅取证,或在办证地一周内取证。

    五、签发《边境通行证》:

    1、公民因公、因私前往深圳、珠海等经济特区或其它边境地区,凭本人合法、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即可到户口所在地的公安分、县(自治区、市)局基层派出所、户政科和市公安局户政处办证厅办理《边境通行证》,对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随到随办。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凭本人户口和其父母所在单位保卫部门或本人户口所在街道或派出所证明,本人照片由携带人到上述签证机关办理。
    3、男性公民60周岁以上、女性公民55周岁以上和解放军、武警、公安民警等前往上述边境地区不办理《边境证》。

    六、暂住人员在到达暂住地3日以内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以及近期登记照片2张主动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设立的暂住人口登记窗口或登记站(点)申报暂住登记或办理《暂住证》。公安机关要随到随办。

    七、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的公民私有或单位所有出租供他人居住的房屋,出租人应持房屋所有权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合法证明主动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备案,并签定《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书》。公安机关应加强对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

    八、办理户口及有关证件所涉及的收费项目

    公安机关对办理户口及有关证件所涉及的收费项目,一律实行亮证收费,严禁乱收费。各项收费标准按照渝价[2001]272号、240号、570号、[2003]376号、发改价格[2003]2322号文件规定:
    1、 户口迁移、准迁证:每证4元。边境证:每证2元。
    2、 纸质暂住证工本费每证5元;磁条式防伪暂住证每证15元。
    3、 户口簿工本费:
        (1) 居民户口簿每本6元。
        (2) 农业人口户口簿每页每张0.20元。
        (3) 非农业人口户口簿每页每张0.50元。
    4、 居民身份证:
        (1) 申领、换领每证10元。
        (2) 丢失补领每证20元。
        (3) 临时身份证每证10元。
        (4) 加快制作每证50元。
        (5) 无底卡制作居民身份证摄像扫描收费标准:城市人口每证5元,农村人口每证4元。
        (6)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申领、换领每证20元。
        (7)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每证40元。
    5、 门(楼)牌工本费:大门牌每块30元,小门牌每块6元。

    九、各级公安机关对办理户口及各类证件实行责任制度,对违反规定的民警,由各级公安机关视情结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扣发岗位责任奖、通报、离岗学习、辞退等处罚。

    十、公民在办理户口和各类证件时,民警如有违反上述各项规定的,可向派出所领导、公安分、县(自治县、市)局投诉,也可直接向市公安局户政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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