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下岗工人从事个体经营应享受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答复如下:
(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2]272号)和《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渝地税发〔2003〕144号 )两个文件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进行了明确。
(二)其中涉及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
1、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经营类似项目的如美容、美发、水吧、酒吧、洗脚等除外),年平均雇工8人以下(不含8人),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2、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经营类似项目的如美容、美发、水吧、酒吧、洗脚等除外),年平均雇工 8人以上(含8人)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按当年雇佣下岗失业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减征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当年减征比例=(当年年均雇佣下岗失业人员人数÷年均总人数)×100%。
3、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办理税务登记免收税务登记证费。
4、现行享受再就业税收政策有效证件的时效是指从证件发证之日起到满3年止。在3年有效期内任何时间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都可以享受一次(3年,不间断)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超过3年有效期的证件不再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
(三)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申请减免税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办理时应报送的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经营业主的下岗失业证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4、经营业主房屋产权证或店堂、门面租赁协议;
5、雇佣下岗失业人员花名册和下岗失业证件复印件;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