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证农村家庭宴席的食品卫生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和其它食源性疾患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家庭宴席系农村家庭制作的各种宴席。 第三条 乡镇政府应切实加强对农村家庭宴席的管理,并负责农村家庭宴席的报告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 乡镇医疗卫生单位应协助乡镇政府做好农村家庭宴席的食品卫生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知识宣传,对农村家宴制作进行卫生技术指导。 第五条 制作农村家宴时要具备基本卫生条件,加工过程中应做到生熟分开,菜品煮熟烧透,餐具清洗消毒;不得采购加工腐败变质、生虫长霉、有毒有害,病死毒死,超过保质期及不新鲜的食品和原料。 第六条 对就餐人数50人以上的家庭宴席实行提前24小时报告制度。举办者将就餐时间,就餐人数,场地卫生条件,菜品名单,厨师健康状况等向乡政府报告。 第七条 一旦发生农村家庭宴席食物中毒,举办者应立即将病人送医院就诊,报告当地乡镇政府及卫生医疗单位并保护好现场。 第八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严格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做好食物中毒抢救、调查的预案工作严格执行食物中毒报告制度。 第九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重庆市卫生局 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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