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计生委 |
| 窗口名称 |
计生委 |
窗口电话 |
40400603 |
| 工作人员 |
陈海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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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需交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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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或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
材料:夫妻双方申请;当事人调查材料;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复印件及相关证明;再生育申请表;计生办调查报告。
2、第一个子女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材料:夫妻双方申请;病残申请检查表(贴上全家三人合影照);并提交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复印件;有关病史资料和市生殖健康大厅的鉴定材料;再生育申请表。
3、第一个子女患有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经医学干预后,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可以生育正常婴儿的;
材料:同上
4、夫妻一方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不能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材料:夫妻双方申请;当事人调查材料;市或区人口与计生委组织鉴定的材料;批准收养的证明材料;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复印件;再生育申请表;计生办调查报告。
5、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个子女或者丧偶再婚前一方依法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材料:夫妻双方申请;当事人调查材料;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薄复印件;离婚协议书或判决、调解书;双方提交的经当地计生机构审核的婚育状况证明;丧偶方须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丧偶再婚前一方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必须提交镇、街计生办出具的所生育子女是否系符合政策生育的证明材料;再生育申请表;计生办的调查报告。
6、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烈士独生子女、二等甲级以上伤残军人或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材料:夫妻双方申请;当事人调查材料;身份证、结婚证、户口薄复印件;烈士证及烈士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二等甲级以上伤残证件;再生育申请表;计生办调查报告。
7、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或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材料:夫妻双方申请;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复印件;当事人调查材料;再生育申请表;计生办调查报告。
8、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部分山区农村的独生女户;
材料:夫妻双方申请;当事人调查材料;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复印件;派出所出具的一方在山区居住五年以上的证明;再生育申请表;计生办调查报告。
再 生 育 审 批 程 序
1、申请再生育的,应填写再生育申请表,再生育申请表应当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理由。
2、与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关系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职工申请再生育的,申请表应经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查并签注意见;未与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关系的单位职工、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申请再生育的,申请表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审查并签注意见。
3、申请再生育的,应当提供身份证、户籍证明、婚姻登记证明、生育情况证明等证明材料。
4、再生育申请的审核,由审查女方再生育申请的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女方居住在男方且男方户籍在本市的再生育申请,由审查男方再生育申请的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书面通知女方户籍地计生部门。
流动人口的再生育申请,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5、乡镇人民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收到再生育申请后应进行审核,并对申请的内容进行调查。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应当在政务和村务公开栏内公示十日以上,经公示无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报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公示后有异议的,进行调查核实;材料不齐的应限期补齐;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6、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收到再生育申请表等有关材料后,应及时审查,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发给《再生育服务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7、《再生育服务证》和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书面通知书应直接送达或者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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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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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二十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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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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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进行病残鉴定的收取初筛费50元(区收),终局鉴定费250元(市收) | |
| 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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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计生委[2002]109号、[2002]116号、重庆市生殖健康大厅《关于认真做好病残儿医学鉴定准备工作的通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