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立法工作(分课题)调研实施方案的通知>》(渝人办发〔2007〕57号)后,我们庚即组织有关同志座谈,听取对全市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现将所提建议归纳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立法程序,避免工作脱节
目前市人大常委会形成立法通常有两个程序:一是由市人大常委会相关专委会起草立法条文初稿,然后下发至区县人大常委会对应的工委室征求意见,区县工委室针对条文内容,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论证,收集意见,然后上报。二是市人大法制委在进一步审查条文初稿时,又将条文初稿下发至区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求意见,区县法工委又再次组织与条文内容相关的部门征求意见上报,由此形成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法规草案形成的两个程序中,区县法工委与条文内容相关的区县工委室之间独立参与两个程序的论证工作,相互之间缺少沟通,造成区县人大常委会工作部门之间脱节。二是重复向相同单位征求相同的意见,相关单位比较反感,导致收集的意见建议有遗漏。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在对法规草案进行论证时,邀请区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及相关工委室参加,以利区县人大常委会掌握情况,防止工作脱节。
二、进一步强化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运行情况的检查
今年,我区在开展区政府关于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情况的调研时,了解到广大群众对市政府《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中《关于不能享受低保的有关条件》提出了不少意见。一是确定的标准不科学。比如规定家庭拥有手机者不能享受低保,对是否使用座机未做规定,而当时的“小灵通”比座机便宜。又比如征地农转非人员,必须在农转非后八年才能享受低保,八年的时间规定不太合理。再如由于拆迁安置费按人头计算,而有的家庭原有住房补偿费无法支付安置房款,需要用人头安置费去补充,若单纯以人头安置费作为能否享受低保的标准,不符合实际。二是政府规章出台时较合理,执行多年后,有的地方已经不适应,但没有及时修改。比如,按有关规定,家庭人口1人,月水气费超过25元的不能享受低保。但这些年水、电、气连续提价,规定标准仍未改变,显然极不合理。因此,建议市人大常委会按照《监督法》规定,进一步强化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同时加强对政府规章在施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