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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寿区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议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
重庆长寿政府门户网   2005年11月22日      

(2003年5月23日区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及其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根据《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议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议,包括工作评议和述职评议。工作评议是对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工作情况进行的评议;述职评议是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及其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的评议。
  第三条  评议工作应依法办事,发扬民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四条  评议工作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常委会各有关工作委员会具体承担。
  第五条  工作评议的主体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邀请部分上级或下级人大代表参加。述职评议的主体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要时,可以邀请部分人大代表参加。
  第六条  工作评议对象
  (一)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
  (二)本级人民法院;
  (三)本级人民检察院。
  第七条  述职评议的对象是前条所列各项国家机关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及其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第八条  工作评议的内容
  (一)执行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三)执行国家方针政策依法履行职责和勤政廉政的情况;
  (四)办理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的情况;
  (五)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的办理情况;
  (六)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主任会议认为应当评议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述职评议的内容
  (一)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履行职责,清正廉洁的情况;
  (三)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主任会议认为应当述职评
  议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进行评议时,可以对前两条所列的工作评议、述职评议的内容进行全面评议,也可以就评议对象在某一工作阶段或某些方面的情况进行评议。工作评议和述职评议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结合进行。工作评议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采取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上下配合的方法进行评议。
  第十一条  评议工作一般分为评议准备、评议调查、评议会议和整改落实四个阶段。
  第十二条  评议的对象、内容、时间和要求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任会议根据常委会当年工作安排和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提前书面通知评议对象。
  第十三条  评议对象应当根据评议的内容和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汇报材料或述职报告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条  评议会议前,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应根据评议内容,组织参加评议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人员应当保守秘密,未经主任会议审定,不得将调查情况泄露给被评议人员。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评议调查时,评议对象和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情况。
  第十五条  召开评议会时,被评议单位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或被评议人应当按时到会听取意见,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也可以邀请社会各界人士旁听。评议对象应如实汇报情况或述职,并认真听取评议意见,回答提问,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评议有不同意见,可以进行说明。
  第十六条  评议结束后,评议对象应根据评议意见制定整改方案或改进计划,并于一个月内将整改方案或改进计划报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后,在三个月内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整改落实情况。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参加评议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检查整改落实情况,对评议对象整改不力的,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责成其继续整改。评议对象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七条  人大常委会通过工作评议和述职评议,对部门工作是否满意,述职干部是否称职应作出评价。人大常委会可采取无计名投票方式对被评议的部门工作进行"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对述职干部进行"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的投票表决,作出正确的评价。
  ㈠常委会对部门工作评价时,"不满意"票超过半数的,部门主要领导人作出检查,并限期改正。
  ㈡常委会对述职干部评价时,"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
  超过半数的,常委会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有关提请机关提出使用建议。
  ㈢对部门工作评议和述职干部评议时"满意"和"优秀"票超过百分之八十的,常委会进行通报表彰。
  第十八条  评议结束后,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将评议结果和评议意见印发相关单位并通知被评议单位和被评议人。
  第十九条  对评议对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以及对于评议中所反映的评议对象违法、违纪、失职、渎职、拒绝接受评议、不予落实整改措施的行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处理:
  ㈠责成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㈡对特别重大问题,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㈢对选举产生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案;
  ㈣涉及重大问题,需由有关部门处理的,转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条  评议中涉及上级国家机关的问题,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向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涉及本级其他国家机关的问题,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及时责成或转
  交有关部门处理。评议中涉及其他人员违法、违纪、失职、渎职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责成有关部门查处。有关部门对
  有关责任人员应及时处理,并在处理完毕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处理结果报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凡阻碍、干扰评议工作,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向评议调查组织反映问题的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视其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评议活动。
  第二十三条  评议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长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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