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5月23日区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区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遵循党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
第三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办事,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四条 区人大代表应当认真履行代表职责,参与大会各项议案的审议、表决和选举等活动。
第二章 会议的筹备
第五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成立大会筹备处,具体负责会议的各项筹备工作。
第六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会议议程草案和主席团、秘书长以及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建议名单,决定会议列席人员。
第七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应于会议举行三十日前,将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报告讨论稿送大会筹备处。
第八条 大会筹备处要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二十日前,将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报告讨论稿、会议议程草案及会议的其他有关材料送交各代表小组。各代表小组应及时组织代表讨论并将代表意见向大会筹备处汇报。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应认真研究吸纳代表意见,进行修改。
临时举行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第七条和第八条一、二款的规定。
第九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可以组织区人大代表根据会议将要列入的议案和报告以及人民群众关注的问题进行视察、调查。
第十条 每届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上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对选出的代表进行代表资格审查,并向会议报告。以后的每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本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对代表的资格和异动情况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应组成若干代表团;各代表团推选团长一名,副团长一至二名。
第三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在每年的第一季度举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举行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三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第一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本届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十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始得举行。区人大代表因故不能出席会议,会前应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请假,会中应向大会秘书处请假。
第十五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名单、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以及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的决定事项,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主席团主持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
主席团决定事项,以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㈠副秘书长人选;
㈡会议日程;
㈢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㈣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托一名副主任召集。每届第一次代表大会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召集人,由秘书长推荐,主席团成员过半数通过。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可以对会议日程作必要的调整。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长会议,听取各代表团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审议意见;可以就重大的问题,召集代表进行专题审议,并将审议意见和讨论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九条 不是区人大代表的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人民团体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的负责人,在区的全国、市人大代表和各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或副主席、各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在全体会议和代表团会议上发言,但没有表决权。
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会前应向大会筹备处请假,会中应向大会秘书处请假。
第二十条 举行区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有关新闻机构可派员对会议进行采访报道。
第二十一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大会秘书处。秘书长负责秘书处工作,具体办理主席团交办的各种事项和其他事务工作。
第四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或区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主席团提出的议案,直接交大会审议。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区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先由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向主席团提出是否作为议案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本次会议议程。主席团决定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议案,应将处理意见的报告印发代表。
第二十三条 决定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机关或提案人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说明,由各代表团审议。需要表决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全体会议表决。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机关或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的,大会可以授权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区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备案。
第二十四条 区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提出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会议期间能够办理的,在会议期间办理;不能办理的,闭会后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有关机关或组织研究处理。有关机关或组织负责自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重大、复杂的至迟在六个月内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代表。承办单位在六个月内不能办结的,应在限期内向代表说明情况。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要求重新办理,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在两个月内,将再次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代表。
第五章 工作报告、计划和预算的审议和审查
第二十五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时,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提出的工作报告、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计划安排草案报告、区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财政预算草案报告,各代表团审议后,由大会作出相应的决议。
区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财政预算草案报告,需由大会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向主席团报告。
第二十六条 秘书处应综合各代表团在审议中提出的意见向主席团报告,并转告提出报告的机关。有关机关应认真研究处理代表的意见,需要说明的,应将情况说明。
第二十七条 主席团根据各代表团和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提出关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区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等的决议草案,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表决。
第二十八条 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区财政预算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确实需作部分变更的,由区人民政府将变更方案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六章 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二十九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罢免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区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接受上述人员的辞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选举、罢免和辞职,须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提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罢免区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
第三十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本区出席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人选,由主席团或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提出。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名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候选人,必须是本届区人大代表。
第三十一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政府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区人民政府副区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由区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区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第三十二条 提名人应当向会议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有关问题作必要的说明。
第三十三条 大会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候选人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名额超过应选名额的,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
大会全体会议选举的时候,应当设秘密写票处。
选举结果,候选人的得票数,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四条 每届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选举办法,由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主席团、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如审议中发现有需要调查的问题,可由主席团提出建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或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调查后,提交下一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决定或授权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向下一次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报告。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的理由,并提供有关情况。
第三十六条 罢免案在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口头或书面的申辩意见。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罢免案的时候,可以设秘密写票处。
表决罢免案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罢免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七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代表资格被罢免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三十八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七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九条 代表审议报告和议案的时候,可以就有关问题向有关机关提出询问。被询问机关负责人应当面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
主席团对报告和议案进行审议的时候,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作补充说明。
第四十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质询案,由代表团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并由代表团长签署。
第四十一条 质询案的范围:
㈠有关贯彻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问题;
㈡有关贯彻国家方针、政策的问题;
㈢有关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问题;
㈣有关失职、渎职及其重大决策失误的问题;
㈤其他需要质询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四十三条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或者向提质询案的代表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在主席团会议上答复的质询案,提质询案的代表应当出席会议,发表意见。
以书面方式答复的质询案,受质询案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代表。
第四十四条 质询案的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质询即行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有半数以上提案人对受质询机关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仍不满意的,主席团可以作出必要决定,并答复提质询案的代表。
第八章 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 主席团或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根据情况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凡与被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人,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调查的人,不得担任调查委员会的委员。
第四十八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有关国家机关、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提供必要的材料。调查委员会应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被调查对象的要求,对其姓名和材料来源予以保密。
第四十九条 调查委员会应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区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区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区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备案。
第五十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调查的特定问题作出决议后,调查委员会自行撤销。
第九章 发言和表决
第五十一条 区人大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二条 区人大代表可根据会议的议题,在全体会议上作大会发言。要求在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向秘书处提出,经主席团允许后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临时要求在全体会议上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允许,始得发言。代表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不得超过十五分钟。延长发言时间,须经大会执行主席同意。
第五十三条 主席团举行会议时,参加会议人员可以就同一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得超过十分钟,第二次不得超过五分钟。
第五十四条 大会全体会议对各项决议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它方式,由主席团根据法律决定。表决结果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由重庆市长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