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5月23日区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认真履行法律赋予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职权(以下简称主任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组成,负责处理区人大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
第三条 主任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
第四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主持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主任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通知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区"一府两院")和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收集,提交主任会议审定。
主任会议听取的专题汇报,由区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直接与区"一府两院"有关职能部门联系。
第六条 主任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依法办事。主任会议处理重要日常工作,需要作出决定的事项,应由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第七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㈠拟订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和提交会议审定的决议、决定草案,确定会议召开时间、日程安排、列席人员等事宜;
㈡主持拟订区人大常委会工作计划、总结及重要专题报告;
㈢讨论确定各项视察、检查、调查的安排意见和情况汇报;
㈣讨论研究区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意见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办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㈤讨论研究区"一府两院"提出的重要事项,听取有关专题工作汇报;
㈥检查区人大常委会各项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讨论决定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提出的重要事项;
㈦讨论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和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㈧讨论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向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的质询案,决定是否交受质询机关答复;
㈨对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提出审查意见,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㈩听取人事任免情况介绍,决定是否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十一)在区人大常委会闭会期间,决定是否许可对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逮捕、刑事审判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并向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
(十二)处理案件监督中的重要问题;
(十三)讨论决定区人大常委会机关自身建设的问题;
(十四)讨论决定区人大常委会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五)研究办理上级和本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事项。
第八条 主任会议议定的事项,记录在案,重要事项形成会议纪要。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负责落实或督促区"一府两院"办理。
第九条 本规则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