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长寿网 记者 骆英 通讯员 代善银
退休后又找了一份新工作,与现用人单位之间是否还存在劳动关系?如果被辞退,是否可以得到经济补偿?近日,八颗镇司法所接到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对此作了调解和分析。一名退休工人索要经济补偿和加班工资的案件被撤销。
2005年,何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原单位办理了退休手续。之后,何某又找了一份工作,新单位每月支付其费用。2007年底,由于新单位通知何某不要再来上班,双方产生争议。
何某认为,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经济补偿,另外还应支付2005年至2007年底的加班费,他要求企业支付3万余元的经济补偿金和3.2万余元的加班工资。企业则认为,双方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何某的请求没有依据。
司法人员认为,退休年龄是劳动者结束其劳动法律关系的终止年龄。劳动者达到了退休年龄,即使其仍然具有劳动能力,与用工单位发生争议后,只能作为民事雇佣关系适用民法的相关规定。因此,何某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没有依据。对于何某主张的加班费,由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也无加班工资的约定,故不存在支付加班费的问题。
司法人员解释:根据相关法规,劳动者达到一定年龄后“应该”退休。退休制度建立的本意是考虑劳动者年老后在身体健康、劳动技能等方面都会有所下降,发生劳动风险的机会相对上升,已不适合继续从事劳动。因此,虽然劳动者退休后仍能发挥余热,但已不具备劳动法上的“劳动者”资格。因此,企业使用退休工人的,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及相关法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