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长寿网 记者 黄涛
从6月起,长寿区正式启动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全区约有4.3万余人符合参保资格。市区两级政府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本报就相关政策进行解读。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的主要内容: 以2007年12月31日为界,对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通过《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分别予以解决。 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 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1982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我区行政辖区内农村居民因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用)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且在2007年12月31日前年满16周岁及其以上人员(以下简称“原征地人员”),适用本办法。 征地时已作就业安置,现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含已退休)的人员;安置就业的单位破产解体并进行了政策性安置补偿的人员;户籍关系已迁出市外人员;2007年12月31日前已死亡人员等,不适用本办法。 以2007年12月31日为时点,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可自愿选择参保,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根据不同年龄划分不同年龄段,其缴费标准分别为: 老龄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及其以上):75周岁及其以上的人员按1.5万元缴纳;75周岁以下人员在1.5万元的基础上,按每相差1年增加1300元的标准缴纳。完清缴费后,按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每月450元)按月发给养老待遇。年满70周岁以上的,同时按规定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待遇(即70岁以上每月增发50元,75岁以上每月再增发50元)。 “4050”人员(男满50不满60周岁、女满40不满55周岁):按4.1万元的定额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按我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按月发给养老待遇,年满70周岁后,同时按规定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待遇。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继续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5年以上的,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中青年人员(16周岁以上,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0周岁):本人自愿的,可按以下方式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缴费: 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为:缴费基数×费率(20%)×本人应缴费年限。 缴费基数:按2006年度我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9215元的60%确定。 本人应缴费年限:年满16周岁不满17周岁的缴纳1年;年满17周岁不满18周岁的缴纳2年;年满18周岁不满19周岁的缴纳3年;年满19周岁不满20周岁的缴纳4年;男年满20周岁不满40周岁、女年满20周岁不满30周岁的人员缴纳5年;男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女年满30周岁不满40周岁缴纳10年。 中青年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鼓励引导其通过就业继续参保缴费,直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 原征地人员缴费所需资金由本人和政府共同承担。按原征地人员安置的时间分别为: 人员安置时间 政府补贴比例 个人承担比例 1982-1994年期间 80% 20% 1995-1998年期间 65% 35% 1999-2004年期间 55% 45% 2005-2007年期间 50% 50% 〔例1〕:某男(老龄人员),2003年9月被征地农转非,2007年底已年满76周岁,一次性应缴费总额为15000元,其中,个人缴费金额为15000×45%=6750元,其余部分由政府承担。从2008年1月起,按月发给养老待遇550元(其中基本养老待遇为450元,高龄增发养老待遇为:50元+50元=100元)。 〔例2〕:某男(老龄人员),2000年3月被征地农转非,2007年底已年满65周岁。一次性应缴费总额为28000元,其中,个人缴费金额为28000×45%=12600元,其余部分由政府承担。从2008年1月起,按月发给养老待遇450元。年满70周岁后,同时按规定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待遇。 〔例3〕:某女(“4050”人员),2005年11月被征地农转非,2007年底已年满53周岁,一次性应缴费总额为41000元,其中,个人缴费金额为41000×50%=20500元,其余部分由政府承担。一次性缴费后,若不再继续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从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养老待遇450元。年满70周岁后,同时按规定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待遇。 原征地人员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发给丧葬费(2000元)和一次性救济金(本人7个月的养老待遇),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待遇。 已参加了储蓄式养老保险的原征地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必须首先终止储蓄式养老保险合同,即两者只能选择其一,不能重复享受。 2008年1月1日以后 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2008年1月1日以后,我区行政辖区内农村居民因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并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年满16周岁以上的,适用本办法。 ――新征地人员直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新征地人员应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统一代缴,所需资金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安排。 按被征地时的不同年龄划分老龄人员、“4050”人员和中青年人员三个年龄段,各年龄段缴费标准、待遇享受与2007年12月31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对应的老龄人员、“4050”人员和中青年人员相同。 参保手续的办理 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应准备好户口簿、身份证、照片等相关资料,填写好社区工作人员提前发放的申报表和委托书,到原征地时所在的街道(乡镇)社区社会保障服务所申请参保。社区社会保障服务所受理后,进行条件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张榜公示;然后,将资料交到由有关部门,进行集中审核认定。经过审核认定并再次公示符合条件的,就可以到指定银行缴纳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缴费后,社保局将发给《重庆市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证》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至此,参保手续办理完毕。达到退休年龄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按月领取养老待遇。 〔例1〕:某男(老龄人员),2003年9月被征地农转非,2007年底已年满76周岁,一次性应缴费总额为15000元,其中,个人缴费金额为15000×45%=6750元,其余部分由政府承担。从2008年1月起,按月发给养老待遇550元(其中基本养老待遇为450元,高龄增发养老待遇为:50元+50元=100元)。 〔例2〕:某男(老龄人员),2000年3月被征地农转非,2007年底已年满65周岁。一次性应缴费总额为28000元,其中,个人缴费金额为28000×45%=12600元,其余部分由政府承担。从2008年1月起,按月发给养老待遇450元。年满70周岁后,同时按规定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待遇。 〔例3〕:某女(“4050”人员),2005年11月被征地农转非,2007年底已年满53周岁,一次性应缴费总额为41000元,其中,个人缴费金额为41000×50%=20500元,其余部分由政府承担。一次性缴费后,若不再继续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从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养老待遇450元。年满70周岁后,同时按规定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待遇。 原征地人员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发给丧葬费(2000元)和一次性救济金(本人7个月的养老待遇),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待遇。 已参加了储蓄式养老保险的原征地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必须首先终止储蓄式养老保险合同,即两者只能选择其一,不能重复享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