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中旬的一天,长寿区石堰镇某村林某家的大黄犬挣断绳索窜至邻居邹某家,将邹某家的鸡舍捣烂,咬死三只鸡,咬伤了四只。邹某赶场回家,看到这一情形,提起扁担就向还在熟睡中的的大黄犬砍去,正在地里干农活的狗主人林某听见狗叫声,立即赶回家中,发现此时大黄犬已奄奄一息。邹某和林某立即吵了起来,邹某要求林某赔偿自己伤亡鸡的损失;但林某觉得邹某太过分,把爱犬打得半死,拒绝赔偿。双方争吵中差点动起手来,幸好被围观的村民及时制止。
不多久,长寿区石堰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时赶到了现场,见此情况,工作人员先把看热闹的村民劝走,然后,分别把双方叫到各自的家里,缓和气氛,冷静处理。工作人员耐心劝道:"该事件纯属偶然,因为林某家的狗从来都是栓着养的,而且平时性情温和、老实可爱,今天兽性大发,完全是没有想到的事情。虽然本案林某没有过错,但根据我国民法,动物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员或管理人员应承担无过错责任,所以林某应该赔偿邹某家因鸡的伤亡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但同时,邹某也不应该故意打狗,这是损害林某的私有财产。为此,工作人员建议,双方互相赔偿对方损失。"最后双方采纳了意见,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