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认定及待遇问题解答
重庆长寿网 记者 黄涛
工伤亦称职业伤害,指职工在劳动中所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人身伤害,包括事故伤残和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的死亡,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产生的伤亡和出差中的伤亡因工作相关,亦属于工伤。工伤保险是职工的“护身符”,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区医保办负责人。
记者:哪些情况认定为工伤?
医保办:(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形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第1、2项情形的,按《工伤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第3项情形的,按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记者: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哪些?
医保办:我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停工留薪期医疗或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工亡待遇和供养亲属抚恤待遇等。
(一)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经认定为工伤的,按《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渝府发[2003]82号)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应向经办机构填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提交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或《工伤证》、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材料。
申请享受供养亲属抚恤待遇的,根据所申请的待遇项目提交以下材料:
1、被供养人户口簿、身份证、公安户籍管理的生存证明;
2、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无生活来源证明;
3、学校出具的在校学生的证明;
4、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
5、养子女的收养证书;
6、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
记者:职工停工留薪期可以享受哪些工伤待遇?
医保办:1、医疗费:符合职工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全额支付。(《条例》规定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否则保险基金拒绝承担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3、住院期间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4、交通食宿费:职工因工负伤一般在本单位诊疗所、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5、误工费: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6、工伤康复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工伤康复必须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康复的,并在签订的服务协议机构进行康复治疗,所需的康复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记者:工伤职工伤残待遇如何确定?
医保办: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应当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一至四级伤残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五至十级伤残的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五级、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应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工伤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其实际领取的伤残津贴不低于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一)一至四级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伤残等级 计发基数 伤残补助金标准
一级 本人工资 24个月
二级 22个月
三级 20个月
四级 18个月
《条例》规定的职工本人工资为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2、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
伤残等级 计发基数 伤残补助金标准
一级 本人工资 90%
二级 85%
三级 80%
四级 75%
(二)五至十级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伤残等级 计发基数 伤残补助金标准
五级 本人工资 16个月
六级 14个月
七级 12个月
八级 10个月
九级 8个月
十级 6个月
2、五至六级除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
伤残等级 计发基数 伤残补助金标准
五级 本人工资 70%
六级 60%
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五至六级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至十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或者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或者工伤职工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根据《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规定五至十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如下:
(1)五至六级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办法
计发基数 计发办法
按月发给的伤残津贴 初次领取伤残津贴的,按15年计算,已经领取了伤残津贴的应扣除已领取的月份,但扣除后支付不得少于5年。
(2)七至十级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伤残等级 计发基数 伤残补助金标准
七级 解除劳动关系时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5个月
八级 12个月
九级 9个月
十级 6个月
(3)五至十级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办法
伤残等级 计发基数 伤残补助金标准
五级 解除劳动关系时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2个月
六级 10个月
七级 8个月
八级 6个月
九级 4个月
十级 2个月
4、《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规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
记者:工伤职工如何计算生活护理费?
医保办: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己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为:
生活护理等级 计发基数 待遇标准
完全不能自理 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50%
大部分不能自理 40%
部分不能自理 30%
在工伤职工伤残等级评定以前,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用人单位指派人员护理,伤残等级评定以后,按照评定的不同等级和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来加以确定。
记者:如何计算工亡待遇:
医保办:(一)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的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作。
(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按照《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4个月的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支付)
与工亡职工的关系 计发基数 抚恤金标准
配偶 工亡职工本人工资 40%
其他供养亲属 30%
孤寡老人或孤儿 4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四)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死亡待遇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按规定标准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五)供养亲属范围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同时,以上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