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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私下卖房 律师认为无效
重庆长寿政府门户网   2008年3月11日      
      重庆长寿网  记者 黄涛 

      3月11日,本报热线接到市民赵女士咨询电话,反映夫妻共有房屋被丈夫私自卖出,问这样的行为有效吗?

      赵女生来电称,去年,她和丈夫花20多万元在桃花新区购买了一套房子。不久,她发现丈夫和一女孩有情人关系。见她准备离婚,丈夫竟偷偷将该房产转让给情人的弟弟。赵女士追问房款,丈夫说赌博输光了。现在赵女士不知所措。

     本报法律顾问、重庆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粱伟认为,赵女士的问题在法律上涉及夫妻共有财产的处分,按照法律上共有关系的分类属于共同共有。《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同共有财产(变卖房产)时应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即赵女士与丈夫两人共同同意才能卖这套房子),该规定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果违犯,会导致交易行为无效。《民法通则意见》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赵女士可以对其丈夫和购房人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转让行为无效,判决生效后,赵女士再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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