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长寿网 记者 张娟
近日,记者接到一付姓市民电话,称自己遇到了劳资纠纷问题,十分苦恼,不知该如何解决。
付先生称自己是渡舟镇人,是一名高级电工,今年年初应聘到区内某企业上班,并接受了企业相关培训,还与企业约定了3年的服务期限,若付先生在服务期内离开该企业,则需支付违约金。然而,付先生上班后,发现公司管理不规范,经常拖欠工资。付先生想解除劳动合同,但又担心支付违约金。
记者就此问题咨询了渝州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梁伟。梁伟律师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在企业不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下,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企业无权要求支付违约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