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长寿网 记者 黄涛
楼上的水管"无故"破裂,渗漏的水殃及楼下,楼上的住户认为这是纯粹的自然问题,没有人为参与,不同意赔偿。这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付某和柯某是长寿区晏家街道曹家堡社区的居民,两人分别住楼上楼下,一天晚上,柯某外出回家后看见家里到处流水,还不断有水从天花板渗透出了,跑到楼上一看水是从付某的家里渗出来的。生气的柯某立即找付某理论要求他赔偿,但是付某认为水管系无故破裂,自己没有责任,不愿意赔偿。柯某自然不同意,于是两人发生了激烈的争执。
两人的争执让晏家司法所立即介入。在调解中,司法所采取了两面出击的方法,一方面给付某讲解,相邻关系是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民法通则》规定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是: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是减少纠纷的重要方面。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付某的水管破裂给柯某造成了损失,付某应负有赔偿的义务。而且付某没有充分证据去证明水管破裂另有责任人,所以付某应承担相应责任,从而使付某认识到了自己所应负的责任。另一方面,做好柯某的思想工作,指出修复房子顶部、墙壁,恢复原状装修大概要花6000元,但是考虑到付某家的经济情况,建议柯某也能退一步,让付某酌情少赔一些。
最后,在司法所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协议,由付某付给柯某装修费现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