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长寿网 记者 黄涛 通讯员 杨利会
今年初,家住长寿区八颗镇的袁某在领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时,激动万分,并一再表示:感谢长寿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弱势群众的帮助,使其合法利益得到保护。
上诉人袁某与被上诉人陈某系邻居,2007年初,双方因为一点小事发生纠纷,袁某及家人受伤后在当地医院治疗,用去医疗费及交通费约1000余元,派出所多次组织双方调解,虽然达成协议,但被上诉人一直不履行义务。袁某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向长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一审时,由于袁某未请代理律师,自己仅向法院提供了一份在医院治疗的病历等相关证据,没有主动提供、也未申请法院到派出所调查取证。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袁某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其曾在医院进行过治疗,不能证明其所受的伤系陈某殴打所致,故驳回袁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袁某不服并求助于长寿区法律援助中心,中心受理该上诉案后,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在及时为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同时,积极调查取证为上诉开庭作准备。2008年1月7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改判为由被上诉人陈某赔偿上诉人和家人的医疗费及交通费等共计1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