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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促进法:立法筑牢民生之本
重庆长寿政府门户网   2008年1月3日      
      重庆长寿网  记者  黄涛

      就业促进法规定,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国家为促进就业建立政策支持体系就业促进法提出建立促进就业的政策支持体系,以充分发挥国家宏观经济社会政策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就业促进法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安排中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证件 不得收取劳动者押金就业促进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就业促进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二)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四)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预备制度就业促进法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预备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有就业要求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一定期限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就业促进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 

      就业促进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就业促进法强调公平就业 严禁就业歧视就业促进法提出,各级人民政府要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 

      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劳动行政部门建立举报制度 受理对违反就业促进法行为的举报就业促进法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就业促进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的要求,对所属的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就业促进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举办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就业促进法强化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的就业促进法,进一步强化了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就业促进法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并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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