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长寿网记者 黄涛 通讯员 杨利会
前不久,长寿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判决,在交通事故中的伤者方某(未成年人)获得27万元的赔偿。至此,立案两年多的这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长寿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的法律援助下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该案发生于2005年3月28日,当天方某放学后在回家的路上被徐某驾驶的货车挂倒后又被挤压受伤,随后先后在长寿湖医院、长寿区人民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科医院、第三军医大学大坪医院、第三军医大学西南医院等医院治疗。共用去治疗费用13万余元。2007年4月,经司法鉴定方某伤残程度为七级。承办此案的工作人员接到中心的指派后,及时和受援人的父亲联系,了解他对本案的意见,并根据法律规定及相关证据材料及时细化了原告的每一笔赔偿费用,开庭时,代理人提出徐某、秦某、重庆某运输公司三被告应连带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的代理意见得到了法庭采纳,2007年8月17日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决由三被告连带赔偿方某医疗费、手术费、手术保险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后续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7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