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长寿网 记者 雷丽群
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有贷款负债的、历次贷款信誉较差,有不良信誉记录,银行不予支持贷款的等九种情形,从6月1日起,将不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这是6月4日记者从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获得的消息。
据住房公积金管理部负责人介绍,根据相关规定,为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在房地产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地为我区经济建设服务,最大限度地控制贷款风险,结合我区实际,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不给予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有贷款负债的(包括商业贷款);历次贷款信誉较差(有不良信誉记录),银行不与支持贷款的;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不按规定(连续三个月以上没有缴存)的;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和比例不足我市规定的最低标准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人有重大违法乱纪行为受到处理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人购买自住住房总价款超过40万元的;异地购房想用本地房屋作担保抵押的;不到法定年龄,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购房的,不能借直系亲属的公积金参与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