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长寿网 记者 张娟 实习生 符谊娇
近日,长寿公证处在办理一例合伙协议公证时,一细心公证员发现协议中有显失公平的地方,在公证员的指导下,合伙人修改了协议,做到了权利义务平等。
不久前,居民周某与黄某来到区公证处,办理20万元合伙协议公证。细心的公证员在审查合同时发现,合伙协议对一方权利要求过多 ,对一方权利要求过少,显失公平。公证员了解到,二人是亲属关系,一人为晚辈,一人为长辈,因此晚辈便在协议中承担了较多的义务,而长辈享受了较多的权利。
“在亲情关系中,晚辈要尊重长辈是法定的义务,但不是合伙的义务。”公证员给二人进行了平等互利的开导,使他们认识到权利义务要相对平等,要分清亲情关系与合伙关系。
随后,二人自觉友好地修改了协议中不平等的地方。而正因为公证处公证员的开导,做到了公证文书规范,权利义务平等,周、黄二人合作十分愉快,几个月后,二人解除协议时,没去找仲裁或法院,而是又找到了公证处。“我们信任这里的公证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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