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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离我们有多远?
重庆长寿政府门户网   2007年11月8日      
      养儿为防老。二十多年前王老汉“收养”儿子,而二十多年后却知收养关系不成立,而是遗赠扶养关系,那么多年的“收养”王老汉能否为自己在晚年争取到“儿子”的扶助?

      打工仔异地结情缘

      王某,原本姓李。原先由于家里经济条件差,姊妹又多,王某十几岁就出门打工养活自己和家人,发誓一定要把日子过好。1980年,22岁的他独自一人从豫东家乡到我区一个私人包工队打工,之后不久,他与一个叫小菊的姑娘相恋了。但是,由于他没有当地的户口,分不了地,小菊的家人并不同意这门亲事。

      正当他为此事发愁时,一个朋友告诉他,他们村有个姓王的老人,由于膝下无子,打算找个儿子养老送终。得知这个消息,王某心里很是高兴,想想自己也老大不小了,为了婚姻,为了今后的幸福,他决定做王老汉的养子。正巧姓王老人的姐姐也在王某打工所在地,她也一直瞅着想给弟弟物色个人养老,了解到王某的心思后,她将此事提前告诉了弟弟。  

      很快,在朋友和王老汉姐姐的带领下,王某见到了王老汉。两人见面后,经过交谈,王老汉觉得王某为人老实本分,加之他很干脆地答应养活老人,王老汉对此很是满意。双方协商,王老汉夫妇将王某收为养子,双方共同生活,互相资助,由王某承担夫妇二人生养死葬的义务。王老汉夫妇以为自己今后有了依靠。

      除了养活老人外,双方当时都没有提出其它条件。就这样,两个本没有血缘关系的人变成了一家人,从此住在了一起,双方以父子、母子相称。以前总觉得自己没有依靠的王老汉,这下感觉有人养老送终了,王老汉随后又把王某的户口迁到他们所在地,后王某和小菊结婚生子,分了田地,与老人一起开始了新的生活。

      由于王老汉和王某之间缺少血缘联系,缺少父子亲情,原本就有差异的生活习惯,在骤然撮合在一起的生活中,难免出现各种摩擦。王老汉说,自从王某进了家门,父子两人整天磕磕绊绊地闹别扭,没有父子间应有的亲情和默契,他们都知道对方真正需要的是什幺。王某说, 他们之间缺少亲生父子那样的融洽,但是也相安无事。王某承担起照顾老人的义务,农忙时帮老人收割播种,农闲时出去打工挣钱。王某认为,他们之间这样的相处还是不错的。     

      在王某住进王家一年后,老两口突然提出要和他们分家,各人吃各人的,各人过各人的生活,谁也不管谁,除非是收割庄稼了能伙着,不收庄稼了各人管各人。原因是,老人们觉得和王某小两口在吃饭的口味上有矛盾,比如老人喜欢吃软面条,年轻人则喜欢吃稍硬一点的面条,一起生活会有很多麻烦。于是,王某和妻子小菊在老人旁边搭了小屋居住。1998年,王某拿出外出打工的积蓄三万多元钱把王老汉的房子翻修。父子俩在分家十几年后又重新住在了一起。

      但事实上,多年的分离并没有因为空间距离而使他们的感情加深。他们仍然分火做饭,各自耕种,变成了住在一起的两家人。看到别人和美的家庭,王老汉觉得养子根本不关心他。王老汉说,虽然现在住上了新房子,生活条件好了,但是自己随着年龄的增大,他越发担心自己的以后。王老汉想,不弄俩钱,怎么能买鞋穿?头发长长了,一理发不得一两块钱?为了能使自己的晚年能有保障,他想到了让王某在经济上给予自己一些补贴。 

      于是,王老汉提出让养子王某每个月给自己和老伴100元钱,王某表示不能承受。他认为自家种的三亩多地一年才收入2000元钱,日子过得也是紧紧巴巴,自己还要抚养三个孩子。为了生活费的事情,王老汉和王某起了争执。为此,村里专门给他们做了调解。但是王某说自己家庭负担很重,这么多钱实在拿不出来。

      经过了几次调解都没有什幺结果,王老汉抱怨说,你看别人的儿子嘘寒问暖、送茶送水,一家人过得亲亲热热,而王某跟我却像不相干的两家人,这样的儿子日后给我养老送终继承遗产吗?可王某却说 ,你要真是把我当儿子就该体谅我,我哪有钱啊。王某认为,王老汉主要是想向自己要钱,并不是说他老了我们和他一起生活就行。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为了这些事情双方经常闹得不愉快,双方心里的结越结越深。

      法律维系亲情

      没有经济上的保障,王老汉无法想象自己年老体衰的日子。他认为自己既然收养了儿子,就要享受做父亲的权利。咨询了别人之后,王老汉要求养子每个月给他100元钱零用钱、食用油5公斤。为了得到保障,王老汉和养子去公证处公证养老协议。

      20多年前,两位老人将王某收为养子,在那个时候王某已经22岁了。我国1991年才颁布了《收养法》,《收养法》中规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方可被收养,确认收养关系时还应该到有关部门进行登记。在此之前,对形成的事实收养关系国家虽然是承认的,但最起码的条件是收养人是未成年人,王老汉收养王某的行为无论是《收养法》颁布之前或之后都是不能承认的,收养行为是无效行为。

      公证处认为,根据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时所达成的相互资助,王某承担王老汉生养死葬义务,待老人过世后继承老人遗产等约定内容,双方实际形成的是一种遗赠扶养关系,为双方公证遗赠协议。协议规定,王某每个月付给两位老人100元生活费,食用油5公斤,老人过世后王某继承老人的遗产。

      从公证处出来,王某说他心里有说不出的滋味,他和老人见面时心里更加别扭和生分,村里人也对老人这样的做法感到不理解。大家都觉得,一直以来,王老汉和老伴儿与王某同住在一个屋檐下,本该享受天伦之乐的年纪,为了赡养问题,“父子”竟然进了“公家的地方”,要是有亲情关系,王老汉就不应该告,两人的问题私下里可以说合,通过村里解决这些问题。他们认为,只要一通过法律确定,双方本来就不浓厚的亲情会更加生疏。

      在这事之后,“父子”俩心中仅存的一点亲情也慢慢消失了,这件事的确让本已紧张的“父子”关系更加疏远了,毕竟,在感情世界里,有些空白是无法用法律制度来填补的。
 
 >> 遗赠抚养最好公证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鼓励公民或者组织与老年人签订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如果老年人条件允许,通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也不失为一种解决养老问题的好形式。
>>点击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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