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重庆市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区委、区政府有关民政工作的决定及工作部署,研究提出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民政工作的近期改革与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区性社团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社团组织。 (三)负责区级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督促执行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组织实施革命烈士、因工伤亡人员褒扬条例和办法;负责组织报批全区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负责管理长寿革命烈士陵园等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负责评残、评烈的申报工作和优抚对象待遇的审核、取消、恢复工作;承担全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受安置工作,督促落实有关生活待遇;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建设;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培训。 (六)贯彻和实施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贯彻实施国务院《农村五保户工作供养等条例》;管理全区性社会福利募捐助工作;指导街镇社会救济工作。 (七)协同区政府救灾办,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核实灾情,统一发布上报灾情;承担有关减灾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负责救灾捐赠工作。 (八)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全区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镇居民委员会建设;研究提出社区建设规划和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及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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