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新市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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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寿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项目资金管理细则》

日期:2025-11-11

(长应急2023〕26号对自然灾后救助相关标准规定如下: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物资主要分配用于解决受灾群众 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主要救助项目及指导标准如下:

1. 灾害应急救助。用于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的人员。包括因自然灾害造成不能在现有住房中居住,需由政府进行安置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一次灾害过程后,住房未受到严重破坏、不需要转移安置,但因灾造成当下吃穿用等发生困难,不能维持正常生活,需要政府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按照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灾害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天。

2. 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用于因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 死亡人员(含非常住人口)的家属。按照死亡人员16000 元/人的标准一次性抚恤。

3. 过渡期生活救助。用于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上述三项条件必 须同时具备),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 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4. 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用于因自然灾害造成以 居住为使用目的唯一房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困难人员。

——倒塌房屋,即因灾导致房屋整体结构塌落,或承重构 件多数倾倒或严重损坏,必须进行重建的房屋。

——严重损坏房屋,即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 坏或部分倒塌,需采取排险措施、大修或局部拆除、无维修价值的房屋。

——一般损坏房屋,即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轻微裂缝,部分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严重破坏;需一般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以继续使用的房屋。

因灾倒损的独立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不纳入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和维修资金 补助范围。

倒塌、严重损坏房屋恢复重建按照重建 5000 元/间、 4 间及以上每户20000元的标准给予救助;一般损坏房屋维修, 根 据损失程度和自救能力,可给予适当补助;对于集中建房点配套的基本公共设施建设,可给予适当补助。

5. 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 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原则上不超过15天。

6.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因灾住 房倒损、农经作物绝收、伤病及其他情况造成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按照不低于 150 元/人给予救助,需衣被救助的可视困难情况给予每人 1-2 床棉被或棉衣救助。

7. 物资救助。用于帮助解决无房可住、临时转移安置受灾 群众所需的居住、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原则上按帐篷(规格12平方米)1顶/户(一般 2-4 人)、折叠床 1 张/人、棉被 1-2 床/人或棉衣被 1-2 件/人的标准发放,其他救灾物资酌情安排。优先满足老年人、孕妇、小孩等特殊困难需要。

8. 应急救灾储备物资采购、管理费。用于应急救灾物资采购、仓储、维护维修、装卸、保险、劳务、管理和运输等费用支出。

自然灾害救助标准,区级将统筹上级划拨资金,建立适时的动态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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