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龙河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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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1009304617A/2021-0002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土地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长寿区龙河镇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1-01-28 [ 发布日期 ] 2021-02-26

征地补偿费标准

    一、住房货币安置价格

征地拆迁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含增购自然间)分区域确定:龙河镇为每平方米3000元。

二、超过规定标准购房面积及价格

住房安置对象(含申请增购自然间人口)所购安置房面积,因户型设计限制,超过人均规定标准7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每平方米570元购买;超过人均规定标准7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市场价格按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执行。

三、被拆迁城镇人员购房面积及价格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城镇人员,按每平方米570元购买一套安置房,安置房的户型及面积根据家庭人口数量确定。

四、拆迁补助及奖励

(一)搬家补助费

在规定时限内搬迁的被征地拆迁户,发给搬家补助费;以《房地产权证》为依据,按户包干一次性计发:3人及以下户为每户800元,3人以上(不含3人)户按每增加1人增发400元计算。

(二)拆迁奖励

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协议并拆除房屋的被征地拆迁户,发给拆迁奖励;以《房地产权证》为依据,按户包干一次性计发:3人及以下户为每户4000元,3人以上(不含3人)户按每增加1人增发600元计算。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协议并拆除房屋的,不予奖励。

(三)搬迁补助费

属货币安置住房或异地自建住房的,每人一次性发给1000元搬迁补助费。

(四)搬迁过渡费

属统建优惠购房安置的,按实际过渡的时间计算,发给搬迁过渡费,标准分区域确定:龙河镇为每人每月 100元。

六、安置房公共维修资金

统建安置房首期公共维修资金由建设用地单位承担,由区土地房屋征收机构划入安置房管理单位,在住房安置对象购房时,按“统一管理、建帐到户、分户核算”的原则办理有关手续后,移交区房管部门管理。首期房屋公共维修资金使用完后,由房屋所有权人按相关规定续缴。

相关标准依文件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费用标准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标准执行。

(2013年1月1日前已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按原规定办理。)

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区国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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