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港航管理处
行政许可事项
一、行政审批类
(一)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签发
1、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六条。
(2)《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3)《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2、办理程序:船主提代供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复印件→申请书→初审→复审→交处领导审批→办结发证(5个工作日内)。
(二)船舶登记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三条、 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三条。
2.办理程序:
书面申请→填写申请书(附相关资料)→交行政审批大厅接件→海事部门经办人审核→处长复核→合符条件15日内领发证书。
(三)水路运输企业新增动力
1.法律依据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2.办理程序:
水路运输企业提交申请书→接到申请书的次日起四十天内对经审核批准的→核发或更换“船舶营业运输证”→对不予批准的,给予答复。
(四)、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
1.法律依据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八条。
2.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交申请书(书面申请表、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安全作业评估报告、消防环保部门核准意见、港口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复印件、符合国家标准的应急设施设备清单、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交主管部门审核认定→予以认定的→签注意见后报区交通局或市港航局审批→符合条件的报市交委审批→对符合者核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
二、行政征收类
(一)航道养护费
法律依据:《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渝价[2000]386号)》第十一条《重庆市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实施细则。
(二)水路运输管理费
法律依据:《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渝价[2000]386号)》第十四条《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办法实施细则》。
(三)船泊港务费
法律依据:《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渝价[2000]386号)》第十三条《重庆市船舶港务费征收管理办法》。
(四)港务监督管理费
法律依据:《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渝价[2000]386号)》第十二条《重庆市港务监督管理费收费标准》。
(五)港口费
法律依据:《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渝价[2000]386号)》第十条《重庆市港口费征收管理办法》和《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渝价[2006]242号)》。
(六)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
法律依据:《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渝价[2000]386号)》第九条《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