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1、受理人员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所需的下列材料: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2)工商部门的预核名通知书;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负责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
(5)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资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6)技术人员汇总表(附相应职业资格证明复印件);
(7)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8)维修设备、设施及主要工具明细表;
(9)维修管理制度文本:包括,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机动车维修进出厂登记制度、机动车维修进厂、过程、竣工出厂检验制度、机动车维修单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机动车维修标准和计量管理制度、机动车维修设备及维护管理制度、维修人员技术培训管理制度;
(10)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包括,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危险源点监控制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1)环境保护文本:环境保护设施、环境保护措施等;
(12)申请危险品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①维修危险品运输车辆专用车间的图片,图片应标明长、宽尺寸和面积;
②维修危险品运输车辆的专用设备、设施清单。
2、受理人员对所需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3、受理人员和安全法制科人员共同对经营场地和各项管理制度进行现场勘察,签注勘察意见。
4、维修科负责人签字。
5、受理人员录入“运管通”送所领导审批。
6、同意许可的,受理人员向申请人出具《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不同意许可的,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7、制证人员凭《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决定书》制作《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并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8、收费人员向经营者收取相关费用,出具正式收据。
9、受理人员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发放给经营者,并登记业户台帐。
10、档案管理人员建立业户档案。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6739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