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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站经营许可
1、受理人员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所需的下列材料:
(1)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
(2)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3)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4)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5)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6)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2、受理人员对所需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在15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3、受理人员对经营站(场)作实地勘察。
4、受理人员对材料审查和实地勘察情况签注意见。
5、运管科负责人签字后送所领导签批。
6、同意许可的,受理人员向申请人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同意许可的,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7、制证人员凭《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决定书》制作《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8、征费人员向经营者收取相关费用,出具正式收据。
9、受理人员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发放给申请人,并登记业户台帐。
10、档案管理人员建立业户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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