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区内客运)
1、受理人员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所需的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2)企业章程文本;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包括安全生产操作流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车辆,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7)工商部门的企业预核名通知书;
(8)经营场所(地)证明材料。
2、受理人员对所需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在20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3、受理人员对办公场地(所)进行实地勘察。
4、受理人员对材料审查和实地勘察情况签注意见。
5、运管科负责人签字后送所领导签批。
6、同意许可的,受理人员向申请人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客运班线类型,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同意许可的,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7、制证人员凭《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制作《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8、征费人员收取相关费用,出具正式收据。
9、受理人员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发放给申请人,并登记业户台帐。
10、档案管理人员建立业户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