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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区标准
重庆长寿政府门户网   2008年11月25日      

国家卫生区标准
(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是在《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基础上制定的,作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区”活动的依据。此处的“区”系指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所辖的行政区域或行政独立、参照行政区域管理的单位。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1.区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列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主要领导重视,亲自抓落实,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运动和创建卫生区活动。
      2.各级爱卫会组织健全,在爱国卫生工作和创建卫生区活动中发挥了组织协调作用。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实现齐抓共管。
      3.区爱卫会办事机构具备与所承担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编制、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基层爱国卫生工作网络健全,街道办事处配备专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社区(居委会)及各系统、单位有领导分管爱国卫生工作,并配备有专(兼)职人员具体管理。
      4.有贯彻落实爱国卫生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爱国卫生工作每年有计划、有部署、有总结,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组织开展多种形式及内容的爱国卫生活动和卫生竞赛检查评比活动。
      5.市级部门和单位全力支持城区卫生创建工作,并按分工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能。
      6.设立群众卫生问题投诉平台,认真办理群众投诉,群众对卫生状况满意率≥90%。
      二、健康教育
      1.全区各级健康教育机构健全,人员、经费落实,能够承担起业务技术指导中心的职责。
      2.中、小学全部开设健康教育课,注重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不低于90%,健康行为形成率不低于80%;14岁以下儿童蛔虫感染率低于3%。中专、中等职业学校及高等院校开展多种形式健康教育。
      3.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能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向病人及其家属开展健康教育,住院病人及陪护家属的相关健康知识知晓率不低于80%,相关健康行为和遵守医嘱行为良好。
      4.街道、社区能紧密围绕群众健康需求和卫生防病工作重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不低于80%,健康行为形成率不低于70%。
      5.各行业单位能结合本单位特点开展有关职业卫生、疾病预防、卫生保健等方面健康教育活动,职工相关健康知识知晓率不低于90%,健康行为形成率不低于80%。
      6.区属及驻区各新闻媒体设有健康教育栏目,能紧密结合卫生防病工作和广大群众普遍关心的卫生热点问题,利用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卫生防病知识,对创建“国家卫生区”活动进行宣传报道和新闻舆论监督。
      7.车站、港口、机场、商场、影剧院、图书馆等公共场所设立固定的宣传橱窗,结合环境特点和公众需求宣传健康知识,电子屏幕和公益广告应有卫生防病宣传和健康教育内容。
      8.依法开展控烟工作,建成区内无烟草广告,公共场所有禁止吸烟标志。
      三、市容环境卫生
      1.认真执行国家、市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健全,职责明确,管理规范,经费落实。
      2.区政府把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当地发展需要,编制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或环卫设施详细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市容环境卫生达到《城市容貌标准》要求。城市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下水道无垃圾堵塞现象;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整洁美观,基本无乱张贴涂写、乱设摊点现象,广告、牌匾设置规范,居民楼房阳台屋顶无乱放和乱挂衣物等现象;沿街单位“门前三包”等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度落实,车辆停放整齐;废物箱等垃圾收集容器配置齐全,无乱扔乱吐现象;城区无卫生死角,街巷路面普遍硬化,无残垣断壁、乱搭建、垃圾渣土暴露和违章饲养畜禽现象;城市亮化、美化,照明设施完好,路灯亮化率≥98%。
      4.建成区清扫保洁制度落实,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定时定点收运;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一般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8小时,道路机械化清扫或高压冲水率≥40%,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全面密闭化。
      5.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建设、管理和污染和防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分别≥90%,非中心城区城镇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80%。
      6.生活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布局合理,数量足够,管理规范。其中,公共厕所的建设和管理符合《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范与设计》要求,城市主、次干路、行人交通量大的道路沿线、公共汽车首末站、汽车客运站、火车站、机场、码头、旅游景点所设置的公厕不低于二类标准,无旱厕(指固定非水冲式厕所)。
      7.农副产品市场管理规范,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无占道经营,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有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环卫设施齐全,给、排水设施完善,公厕、垃圾站建设符合卫生要求;经营食品的摊位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活禽的销售,有活禽销售的市场设立相对独立的区域,污物(水)处置和消毒设施完善,实行隔离屠宰,保持环境清洁卫生。全市无违禁野生动物销售,各类便民市场和疏导点要规范设置,管理到位,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没有扰民的行为和现象。
      8.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卫生制度落实。施工场地设置的隔离护栏规范,高度不低于1.8米;施工现场清洁,物料堆放整齐,车辆进出场地硬化,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建筑垃圾管理规范,全面实施密闭运输,无偷倒乱倒现象;职工食堂、宿舍符合卫生要求,厕所、洗浴间保持清洁。待建的工地管理到位,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
      9.城区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完成,绿线管制制度得到落实。非中心城区绿化覆盖率≥36%,绿地率≥31%,人均公共绿地面积≥7.5平方米;中心区、商业区绿化覆盖率≥25%,绿地率≥2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4平方米;对于人口密度过大的中心区,其绿化指标可适度放宽,但应做到立体绿化、垂直绿化,辖区范围内基本消除裸露地面,绿化的设计、建设、养护管理达到先进水平,景观效果好。
      10.城区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无漂浮垃圾;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
      四、环境保护
      1.近三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2.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全年天数的70%。
      3.辖区内无劣五类的水体。
      4.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分贝。
      5.重点工业企业排放达标率达100%。
      6.危险废物处置率100%。
      7.远离主城区、独成体系的区环境保护标准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执行。
      五、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卫生
      1.卫生监督机构建设达到规定要求,依法开展各项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工作有计划,落实计划有依据。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
      3.各类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手续齐全有效,卫生管理制度健全,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五病”调离率达100%,从业人员操作符合卫生要求;经营场所室内外环境整洁,公共用品的清洗、消毒设备齐全、制度落实,通风设施运转正常,各项卫生指标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4.小旅馆、小美容美(理)发店,小歌舞厅、小浴室、小网吧的卫生设施(清洗、消毒、保洁、通风、照明等)和各项指标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5.市政供水、自备供水管理规范,自身检测和卫生监督、监测资料齐全,有水污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市政及自备供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的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6.二次供水单位的水质管理有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定期清洗、消毒(不得<2次/年),每次有常规检测指标的卫生监测报告,各项水质指标符合GB5749-2006标准的要求。供水设施符合GB17501-1997的规范要求,资料齐全规范。
      六、食品卫生
      1.政府重视食品卫生工作,将食品卫生工作列入政府重点工作内容和城市发展规划,政府各职能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生产经营活动依法进行监管,各项工作任务落实,相关文件资料齐全。
      2.认真贯彻国家有关食品卫生法律、法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要有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计划和总结,各项监督、监测工作落实;要制定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和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工作规范,食物中毒事故原因查明率≥60%,连续三年无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和食源性疾患的发生,有关资料齐全。
      3.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有健全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食品索证制度,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和索证台帐;生产经营场所的布局合理,各种卫生设施齐全;内外环境卫生整洁,食品加工按原料、半成品、成品的顺序进行,无相互间的生、熟交叉污染;食品及原料隔墙离地、分类分架存放,无过期、变质、标示不全食品。
      4.食品从业人员每年要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和培训,能够掌握相关岗位卫生知识和操作规程,上岗时要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和发帽,佩戴健康体检合格证,“五病患”调离率100%。
      5.餐饮业实施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95%;使用煤炉要采用隔墙外出灰;制作凉菜或裱花蛋糕时,要设置专间和二次更衣间;要有满足销售量的消毒设施和餐具保洁柜,消毒及保洁工作规范。
      6.食品生产加工单位要按配方进行投料,投料及各种工艺参数要设专人记录,各种记录资料齐全;要设有满足生产需要的检验室,检验设备正常运转,食品出厂前要做到批批检验,合格后出厂,食品留样及检验记录齐全。
      7.食品商场(或超市)储存和销售的食品要摆放整齐、隔墙离地、生熟分开;出售直接入口食品,要有防蝇、防尘、防污染设施,并使用工具售货。
      8.农副食品市场要设有专门的卫生管理部门和蔬菜农药现场检测机构,适时开展监测和检测工作;商品划行归市,食品摊位亮证经营,经营生产水产品、畜禽产品的摊位给排水设施齐全,活禽要实行独立区域、隔离屠宰。政府相关部门要对流动食品摊贩实行统一管理,规定区域、限定品种,并有相关文件。
      9.城市实行生猪定点屠宰,无注水肉和病畜肉上市,已开展牛、羊、禽类定点屠宰;定点屠宰(厂)点要符合卫生要求,要有严格的简易程序,工作规范,档案资料齐全。
      七、传染病防治
      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达到规定要求。
      2.医疗机构设有负责传染病管理的专门部门和人员,有健全的控制院内感染、疫情登记和报告制度,门诊日记齐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其他医院设立传染病预检分诊点。
      3.重大疾病控制按期完成国家规划要求,近两年无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无院内感染引起的重大疫情或导致的死亡事故。
      4.全区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和中心乡镇卫生院实行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疫情报告及时,处理规范。医疗机构法定传染病漏报率<2%。
      5.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接种单位条件符合国家规定要求;预防接种规范,安全注射率100%;有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管理办法,居住期限3个月以上流动人口儿童建卡、建证率达到95%;在儿童入托、入学时查验预防接种证;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全程接种率达到95%。
      6.临床用血100%来自无偿献血,其中自愿无偿献血≥90%。无有偿献血。
      7.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医源性污水的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8.区政府要将打击非法行医和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辖区内医疗机构审批和日常监管资料齐全。无无证行医的黑诊所和假医生,无虚假非法医疗广告。
      八、病媒生物防制
      1.在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中,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方针,防制人员、经费落实,防制措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防鼠防蝇设施完善,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
      2.在化学防制中,注重科学合理用药,不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
      3.积极开展病媒生物监测工作,监测方法规范,数据可靠,能够基本反映病媒生物危害的现状,为开展防制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4.通过综合防制,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得到有效控制,有三项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另一项不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已通过所在省级爱卫办组织的考核验收。
      九、社区和单位卫生
      1.社区和单位有卫生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有专(兼)职卫生人员,积极组织广大居民和职工搞好室内外环境卫生和绿化美化,定期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评比竞赛活动。工作有计划、有总结,档案资料齐全。
      2.社区和单位环境整洁,道路硬化,路面平整,下水道通畅,有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完善,有专人清扫保洁,垃圾日产日清,公共厕所符合卫生要求。无违章建筑。饲养犬和鸟类宠物能严格遵守规定,进行免疫接种,粪便不污染环境。
各种车辆停放整齐。社区环境综合整治率达80%以上。
      3.市场、饮食摊点等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合理,管理规范。
      4.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驻区单位卫生工作纳入社区统一管理。
      5.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符合规范要求,为社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经济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十、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卫生
      1.有卫生保洁人员和制度。
      2.有健康教育专栏,健教材料进村入户,本村村民健康知识知晓率≥70%。
      3.环卫设施齐全,布局合理,垃圾密闭收集运输,日产日清,清运率100%。有污水排放设施,公共厕所清洁卫生。
      4.村容整洁,路面平整干净,村内无非法小广告,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现象。城中村环境综合整治率达80%以上。
      5除“四害”措施落实,无违章饲养活禽。
      6.农副产品市场、环境保护和“五小”行业符合有关规定。
      7.城乡结合部整洁有序,无乱排污水、乱倒垃圾、乱堆物料、乱建棚屋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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