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长寿网 记者 晏春明 陈谭 见习记者 张耀尹
从2006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公证法》,是我国恢复公证制度20多年来首部公证法律。按照《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在现实生活中,可以说每时每刻每个生活小事都会涉及到不同的法律。然而,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又有多少人采取了公证这种方式?依法公证,是不是还停留在纸上?
近日,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区人民法院民庭、执行庭和重庆市长寿公证处。
在采访中记者发现,多数公民还是知道依法公证是保障自己合法权利的重要手段。记者在重庆市长寿公证处了解到一个实行依法公证的典型
案例:
去年年初,市民周某与黄某签订了20万元的合伙协议,他们一起到公证处进行公证。因原合伙协议一方权利过多,另一方权利过少显失公平,公证处在作公证前给他们进行了平等互利的开导讲解,让当事人认识到对权利义务要相对的平等。不能因为是亲戚,长辈一方权利就可多一些,义务少一点。
在当事人分清了亲情关系与合伙关系不能等同的道理后,他们友好地把原合伙协议不平等的地方修改为相对平等的条款。
不久,由于市场的因素、以及经营不当,合伙生意出现亏损。当事人想分伙或转让。于是,双方当事人于11月份又来到公证处,要求为他们办理转让给一个人经营的独资经营和分伙协议公证。由于注重了价值公平、公正,公证的法律和社会效力都得到较大的体现。随后,当事人有财产或其它问题,都通过办理公证这种方式来解决。
记者在调查时发现,采取公证的多为老年人。他们在再婚或与子女分家之时,都会到公证处来进行有关公证。
今年2月,长化公司退休职工刘某在厂退休办负责人的陪同下来到长寿公证处,谈到自从配偶死后,因子女经常对其吵骂,生病住院均不管,生活不能自理,想过轻生。后来经别人介绍了一个对象陈某,并与陈某登记结婚。结婚后陈某对刘某在生活上及生病时进行了无为不致的关怀、照顾。
二年后,女方子女要求自己的母亲不要再照顾刘某,说刘老头死后妈白忙一场,财产还是刘老头子女的。刘某听后心里不是滋味:自己因为生活不能自理,担心万一把房产给了陈某后,她放手不管,再无人照顾自己;同时,刘某还怕陈某得到财产就离婚,到那时自己连住处都没有。了解情况后,公证员花了大量的时间给双方讲了有关的法律和道理,建议男方办一个遗嘱公证。随后,夫妻双双愉快离去。
公证处主任陈泽告诉记者,去年3月《公证法》实施以来,长寿公证出现了三大变化:一是公证的范围由长寿地区扩大到重庆全境;二是增加了涉外公证业务;三是公证量增加,由以前的每年1000件左右,增加到近2000件。
区法院院长鲜亚勇认为,依法公证在防范民商事纠纷发生,维护交易安全,保障社会安定、有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真实、合法的公证证明,有利于维护社会诚信。鲜亚勇说,自从《公证法》实施以后,法院受理的相关案件有所减少。这说明广大公民运用公证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在增强。
案例一:为吞财继子女搞假公证
今年6月,家住河街的熊大娘有生第一次走进法院:她把自己的继子女告了。事情还得从8年前说起:
1999年8月,寡居的熊大娘与丧偶的袁大爷依法办理了结婚手续。此后,熊大娘与袁大爷幸福地生活着,她与袁大爷的8个继子女也相安无事。
2002年元月,袁大爷因病去世。第二年因移民搬迁,政府赔偿了袁大爷的房屋款17万余元。此后,袁的子女背着熊大娘,采取欺骗等非法手段,到某公证处去作了一份“公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5条和第10条之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组成,因其父母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现死者的法定继承人只有其配偶和子女9人。死者遗产由上述9人共同继承。XX公证处 2002年9月25日”。
2005年9月, 袁大爷的子女又采取这种方式,把原来袁大爷名下的房屋通过公证方式转移到袁的子女名下。随后,几个子女将移民赔偿款中的16万元取出分配。
得知自己的权利被剥夺,熊大娘请律师将8名继子女告到法院,她要求法院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
民庭法官在审理此案时发现,袁姓8位子女的第一份公证就有疑点:
其一,公证书是2002年9月作出的,而这时袁大爷已去世8个月了。袁大爷不可能死而复活来参加公证,主张自己的权利。
其二,此时,熊大娘作为袁大爷财产的合法继承人,没有参与进来。那么,这份公证的部分要件不完全,其合法性就有质疑之处。
而第二份公证就更让人觉得可疑:
袁大爷名下的房屋是他与亡妻共同修建,按有关法律规定:其妻死后,该房屋价值应由袁大爷先行继承二分之一,剩下的二分之一由袁大爷与8位子女共同继承。而在袁大爷死后第三年,其子女通过假公证方式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这是明显违背法律和常理的。因为,熊大娘此时应作为袁大爷合法的继承人,参与到财产继承序列中来。
经过法庭调查和调解,法庭最终作出判决:熊大娘作为袁大爷的配偶,享有继承袁大爷财产的权利。根据财产总额,熊大娘应分得1.1余万元的财产。
案例二:财产赠予徒弟夫妇
公民吴某从年轻到老都相信共产党好,他在大陆解放时随国民党去了台湾,他在台湾一直坚信共产党好,便大力宣传共产党的政策好,因此被国民党当局几次判刑坐牢十余年。
出狱后吴某一直未婚,改革开放后回大陆定居。由于其兄、姐、弟及侄子、侄女都想着他的钱,而都不关心他的生活,后来他就将钱买成房地产。其兄姐及侄子、侄女见他买房后就不理他了,他没有法只好收了一个徒弟,并教徒弟学医。徒弟八年来对他像亲生父亲一样关心、照顾他的生活。随着年龄大了,为防万一,2006年11月,吴到长寿公证处办理一个遗赠扶养协议,要求在自己过世后,其所有财产由徒弟继承。
案例三:公证书得到法院强执
长寿某实业有限公司(甲)欠熊某(乙)92000元人民币,甲乙双方于2006年3月1日签订《还款协议》,协议达成甲方于2006年5月10日前付清借款。逾期如不返还借款,债权人(乙)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双方于2006年4月27日到公证处进行公证,证明协议真实内容具体、明确、真实有效。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双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到期后,该公司未履行协议归还欠款。2006年9月,熊某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执行庭调查,当月就将该公司法人代表拥有的一套房产扣押。看自己赖不脱账,该公司法人代表乖乖归还了有关款项。
律师观点:
公证可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渝州律师事务所梁伟律师)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注重用公证的方式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了。这说明我们社会在进步,人们的法制观念在增强。从法律角度来讲,公证可以较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
从现实中发现的问题来看,公证法的实施确实给广大人民群众带来了好处。公证法以前是暂行条例,现在作为一部法律,过渡比较大,等级也上升,其行政效力弱化的同时法律效力在增强。
现行的公证法增加了办理公证的原则,它要求公证必须遵守法律和客观公正。同时,公证机构的性质更清楚、设置更合理,明确说明公证机关属于非盈利性机构,对公证员的要求更规范。
由于形成了法律条文,规定了公证文书具有一定法律效力,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权利与义务的划分更明了。
由于公证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相关,所以,大家的公证意识近年有所增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