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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重庆市长寿区环境保护局招聘通知
重庆长寿政府门户网   2008年2月25日      
重庆市长寿区环境保护局
关于公开招聘环境保护监督员公告
 
根据工作需要,我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年龄在35周岁以下,学历在大学本科以上,具备一定的环境保护专业知识的4名男性工作人员。报名时间:2008年2月25日—3月5日。报名地点:长寿区环境监察支队办公室,联系人员:向蓉春,电话:40460798、40460110。详情请见招聘简章。
 
2008年2年22日
 
 
重庆市长寿区环境保护局
关于公开招聘环境保护监督员招聘简章
 
为进一步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社会监督,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高环境管理水平,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我局的实际情况,面向社会公开招聘4名环境保护监督员。
     一、招聘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择优聘用。
    二、招聘人数
4名(只限男性)
三、招聘性质:合同制
 四、招聘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作风正派,公正严谨,实事求是,清正廉洁,敢于坚持真理,敢于反映环境保护的真实情况,工作积极主动、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环保事业;
    3、身体健康,体形端正,符合聘用体检标准;
    4、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73年1月1日后出生);
5、前置学历: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6、学历专业要求:环境工程、环境管理、化学工艺、化学工程、或法律专业(各专业最多限招1人);
7、具备一定的环境保护专业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知识;
8、有行政执法资格者可以适当放宽相应条件。
9、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受到过刑事处罚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不属于招聘范围。
五、报名及资格审查
   (一)报名时间:2008年2月25日—2008年3月5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二)报名地点:长寿区环境监察支队办公室
     联 系 人: 向蓉春
咨询电话: 40460798、40460110
三)报名手续:应聘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以上材料均系原件,同时提供复印件1份)、近期1寸同底免冠彩色照片2张,到指定地点报名。未就业的考生提供人事代理部门出据的学籍档案证明;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需提供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资格审查合格者,填写《报名登记表》。
六、统一考试(笔试、面试)
本次公开招聘考试的人员的笔试分数从高到低排列,原则上确定3倍于招聘指标的人数进行面试。
   (一)笔试
   笔试采取闭卷的方式进行。笔试科目为《综合基础知识》和《应用基础知识》,每科分值为100分,笔试成绩200分。考生自行购买《综合基础知识》和《应用基础知识》等考试参考资料。
笔试成绩按70%记入考生个人总成绩。
(二)面试
主要内容:政策、理论水平,敬业求实精神,组织、协调能力,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言谈举止等。
面试成绩按30%记入考生个人总成绩。
(三)总成绩的确定
考生的总成绩(分)=笔试成绩×70%+面试成绩×30%(分)
    七、体检和政审考核
    (一)体检
    体检人数原则上按各招聘人数的1:1确定参加体检考生,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序。体检参照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要求并结合招聘岗位实际需求组织实施。
    若体检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出现空缺时,则按报考同一岗位的考生的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体检费用由考生自付。
   (二)政审
    体检合格人员,由长寿区环保局对其政治思想、现实表现等进行考核。
    因政审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出现空缺时,按报考同一岗位的考生的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体检、政审后递补。
    八、聘用及待遇
    考试、体检、政审考核合格,由长寿区环保局提出拟聘用人员名单并张傍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办理相关手续。聘用人员与所在单位签定聘用合同,其基本服务期不得少于1年。聘用人员享受临时用工人员相应待遇。新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九、纪律要求
参加本次招聘的人员,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他人参考或阻止他人参考,不得对招考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和对考官进行贿赂。凡发现有以上行为的考生,将取消其参考资格。
本次招聘的工作人员和考官不得泄露试卷内容,不得在考场暗示和提示考生答题,要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廉洁。否则,将按照有关的纪律要求,给予相应的党纪或政纪处分。
     十、其他
 本简章由长寿区环保局负责解释
           
 
重庆市长寿区环境保护局 

二○○八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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