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临时许可证)的单位,应按规定填报《重庆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并附以下材料报区行政审批大厅环保窗口。(所有材料一式二份)
1.排污许可申领现场检查意见
2.排污口规整的验收文件
3.近一年内反映申请单位排污状况的环境监测报告
4.厂区平面图及其电子版本
5.管网总图(标明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及其电子版本
6.在线监测(监控)装置验收文件(环保部门未要求安装的可不提供)
7.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小型三产业排污申报、建筑施工噪声申报可不提供)
8.《工商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申请变更许可证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变更申请文件和现有许可证复印件。其中持临时许可证的单位,申请变更为许可证的,还应提交污染治理工程或环保整改措施的验收文件。
有效期满需继续排污的单位,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日按照本规定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
二、区行政审批大厅环保窗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备、形式正确的,予以受理,填写材料收件清单,并在1个工作日内移交环保局污控科办证责任人;材料不齐备、形式不正确的不予受理,当场回复申请单位并告知理由。
三、污控科办证责任人按有关规定对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在8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污控科科长审核。若申报材料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予以退件,并说明退件理由。办理建筑工程夜间施工排放噪声临时许可证(以下简称夜间施工)的,办证责任人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四、污控科科长根据办证责任人审查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分管局长。办理夜间施工的,分管局长在1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五、分管局长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六、污控科办证责任人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许可凭证,交由行政审批大厅环保窗口通知申请单位领取许可证。
二00七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