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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重庆长寿政府门户网   2006年8月1日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552-83 1983-04-09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籍船舶和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的外国籍船舶。标准包括:①船舶含油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②船舶生活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生化需氧量、悬浮物、大肠菌群)③船舶垃圾排放规定。标准同时配有监测方法。

 



1983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环境保护部发布 1983年10月1日实施)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治船舶排放的污染物对水域污染而制订。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籍船舶和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的外国籍船舶。

1  排放规定

1.1船舶排放的含油污水(油轮压舱水,洗舱水及船舶舱底污水)的含油量,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1规定。

1 船舶含油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排放区域

排放浓度(毫克/升)

内河

不大于15

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海域

不大于15

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海域

不大于100

1.2船舶排放的生活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2规定。

2 船舶生活污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毫克/升)

项目

内河

沿海

距最近陆地4海里以内

距最近陆地4~12海里

生化需氧量

不大于50

不大于50

 

悬浮物

不大于150

不大于150

无明显悬浮物固体

大肠菌群

不大于250个/100毫升

不大于250个/100毫升

不大于1000个/100毫升

1.3船舶垃圾排放应符合表3规定。

3 船舶垃圾排放规定

排放物

内河

沿海

塑料制品

禁止投入水域

禁止投入水域

飘浮物

禁止投入水域

距最近陆地25海里以内,禁止投入水域

食品废弃物及其他垃圾

禁止投入水域

未经粉碎的禁止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投弃入海。经过粉碎颗粒直径小于25毫米时,可允许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之外投弃入海

2   其他规定

2.1名词解释

2.1.1船舶:系指海上、内河各类船舶包括水翼船、气垫船、潜水器、固定的或浮动的工作平台。

2.1.2距最近陆地:系指按照领海基线作为起点计算的距离。

2.1.3含油污水:系指含有原油和各种石油产品的污水。

2.1.4生活污水:系指含有粪、尿及船舶医务室排出的污水。

2.1.5漂浮物质:系指漂浮的垫舱物料、衬料及包装材料等。

2.1.6其他垃圾:系指纸制品、破布、玻璃、金属、瓶子、陶瓷品及其类似废弃物。

2.2当地方执行本标准不适于当地环境特点(如集中生活水源,经济渔业区等)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3  标准的监测

制订本标准依据的监测分析方法是:《船舶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

本标准由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所,交通部标准计量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委托交通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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