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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项目:税收征收管理事项及权限
一、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各税种的依据及规定
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车辆购置税。其中,企业所得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3〕76号)规定,分别由国税
机关和地税机关进行征收管理。
主要征收管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9号)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二、税收优先权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三、税收保全措施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
四、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 。
五、对未缴或少缴税款的追征权
(一)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二)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三)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上述规定期限的限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六、对欠缴税款纳税人的代位权 、撤销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条。
七、离境清税审核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八、加收滞纳金规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
九、对纳税人合并、分立和欠税大户处分不动产或大额财产的规定
(一)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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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纳税评估
实施机关: 主管国税机关税源管理部门
实施依据:《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
一、纳税评估实施程序
纳税评估工作按照选定对象、分析判断、税务约谈、调查核实、评定处理5个基本程序进行。
(一)选定对象
评估人员通过计算机自动筛选、重点选取、人工指定和抽样选择确定纳税评估对象(以下简称评估对象)。
(二)分析判断
1、评估人员采取人机结合方式,运用比较分析、比率分析、关联分析、逻辑分析、推算分析、因素分析以及特定分析等方法,对纳税评估选定对象纳税申报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和真实性等方面进行案头的初步审核、比对和分析,作出初步定性和定量的判断,针对预警指标,进一步分析确定评估重点,并将分析判断的详细情况列入《纳税评估分析记录》。
2、评估人员根据初步判断结果,区别不同情况分别按如下原则处理:
(1)转入评定处理。指疑点全部被排除,未发现新的疑点的直接作出评定结果;或对有根据认为评估对象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移交税务稽查。
(2)进行税务约谈。指疑点未全部排除,需要与评估对象进行约谈的。
(三)税务约谈
1、评估人员在分析判断的基础上,就需要评估对象解释的疑点问题,经评估部门同意后通过信函、电话和电子邮件方式约请评估对象相关人员进行说明。采用信函方式提出税务约谈的,应统一采用《税务约谈通知书》。评估对象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时接受税务约谈的,可向评估人员说明情况,经批准后延期进行。
2、税务约谈可以采用当面约谈、电话约谈、书面约谈、电邮约谈等多种形式,采取当面约谈方式的,评估人员一般不少于两人,约谈主要内容列入《纳税评估约谈记录》
3、评估人员根据税务约谈情况,区别不同情况分别按如下原则处理:
(1)评估对象拒绝、不配合约谈或约定时间到期未履约的,直接进入评定处理阶段。
(2)评估人员提出税务约谈后,如评估对象主动发现存在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可自行补正申报。
(3)评估人员在税务约谈过程中发现评估对象存在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或存在的疑点问题事实清楚不具有偷税等违法嫌疑,无需立案查处的,可提请评估对象自行补正申报、补缴税款、调整账目并督促评估对象按照税法规定逐项落实。
(4)评估对象自查补报后能够说明疑点问题的,评估人员可中止税务约谈直接转入评定处理阶段,否则,不影响税务约谈的进行。
(5)疑点全部被排除,未发现新的疑点的,直接作出评定结果。对有根据认为评估对象涉嫌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移交稽查。
(6)疑点未能说明清楚和证明材料需要进一步实地调查和核实的。转入调查核实阶段。
(四)调查核实
评估人员(一般不少于两人)对评估对象税务约谈后仍无法消除的疑点进行实地调查和有必要对消除疑点的证明材料进行实地核实。在评估对象生产经营现场调查了解的情况、审核账目凭证及核实实物的情况认真记录,列入《纳税评估调查核实表》,转入评定处理阶段。
(五)评定处理
评估人员依据有关税收政策法规及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分析判断、税务约谈、调查核实阶段的情况进行汇集和综合后,区别不同情况分别按如下原则处理:
1、纳入正常管理。指通过分析判断、税务约谈和调查核实,确认疑点全部被排除,未发现新的疑点。
2、违法违章处罚。指通过调查核实,对事实清楚而无需立案查处的违反税收管理规定行为提出处理建议,税务机关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3、移交税务稽查。指存在由于评估对象原因非正常中止税务约谈,以及通过分析判断和税务约谈,有根据认为评估对象涉嫌税收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纳税评估处理情况表》移交稽查环节。
4、税务稽查环节将受理纳税评估移交案件,稽查结果反馈纳税评估部门。
二、纳税评估相关文书(见下页)
纳税评估对象清册
纳税评估分析记录
税务约谈通知书
纳税评估约谈记录
纳税评估调查核实表
纳税评估评定处理情况表
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对象清册
评估部门: 选定年月:
评估编号 纳税人
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选定
类型 异常期间及异常指标 分值 完成
时限 评估
人员
负责人: 制表人: 制表时间:
说明:“评估编号”为16位,前6位为评估单位行政区划代码,7-8位为评估部门代码,9-12位为评估年月,13位为选
定类型(按1照筛选对象、2特定对象、3指定对象、4随机对象填列),14-16位为顺序编号; “异常期间及异常指标”可并列多选;“分值”指各项异常指标计分值的总和,“评估人员”原则上按照管户责任确定,可只填列到评估小组。本清册一式二份,综合征管部门、评估部门各一份。
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分析记录
评估编号: 评估人员:
纳税人
识别号 纳税人
名称 初步判断结果
评 估 分 析 情 况
评估分析期间及指标 分析所用数据及来源 采取的评估分析方法 评析疑点 判断
结果
说明:筛选对象的“评估分析期间及指标”按照《纳税评估对象清册》相应栏次分别填列,特定对象、指定对象和随
机对象按照类型或内容填列;初步判断结果指对分项判断结果的总体判断,按照“转入评定处理”和“进行税
务约谈”填列。
国家税务局税务约谈通知书
×××国税约字( )号
:
我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对你单位进行税纳税评估工作过程中,发现你单位 税 年 月纳税申报资料中存在以下疑问,现约请你单位 于 年 月 日 时到 国家税务局 科(所)作进一步沟通,请准时到达。
疑问点:
一、
二、
三、
四、
五、
希望你单位实事求是反映生产经营情况,提供证明材料,为我局解除疑惑。
如你单位发现存在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可自行调整账目,并在上述时间内向我局办税服务厅(室)补正申报和补缴税款(附发生原因和账目调整说明)。你局补正申报和补缴税款后能为我局解除疑惑,我局将通知你单位中止税务约谈,上述时间逾期未通知,将不影响此次税务约谈的进行。
你单位可以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与我局进行税务约谈,但税务代理人代表你单位进行税务约谈时,应提交你单位委托代理合法证明。
联系人:
电 话:
地 址:
国税机关(章)
年 月 日
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约谈记录
评估编号: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被约谈人姓名 被约谈人职务 约谈人
约谈时间 约谈地点 批准人
自行补正情况
发生原因 补正时间
补正税种 税款
金额 税款完税号码 滞纳金 滞纳金
完税号码 帐目调整
约
谈
内
容
上述记录属实 共 页 第 页
被约谈人 (签章) 年 月 日
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调查核实表
评估编号:
纳税人
名称 纳税人
识别号
调查核
实人员 调查核实时间 批准人
调查核实重点
调
查
核
实
情
况
被调查人(签章) 年 月 日
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评定处理情况表
评估编号:
纳税人
名称 纳税人
识别号
评估的证据、依据和结论
纳税人自行补正情况 处理处罚情况
补正项目(税种、滞纳金) 补正金额 完税凭证号码 帐目调整 项目(税种、滞纳金、罚款) 金额 完税凭证号码 帐目调整
纳税评估工作建议
日常征管工作建议
评估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评估部门
意见
负 责 人(签字)
评 估 部 门(章)
年 月 日
移交
稽查情况
评估人员(签字): 接收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纳税评估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