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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服务
重庆长寿政府门户网   2007年8月22日      


         纳税服务
序号:1
公开事项:纳税服务工作规范
办理依据:《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渝国税发[2005]260号)

一、信息服务
全市国税机关通过税务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媒介和12366纳税服务热线,及时、准确地宣传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纳税人权利和义务、办税程序,普及纳税知识。
基层国税机关设置办税指南,包括办税流程图、办税时限、各项涉税审批报送资料、纳税服务项目索引等,通过办税服务厅(室)的通告栏、电子触摸屏和显示屏、社区税法宣传栏等形式及时发布。
通过开展税法知识讲座、免费辅导或者召开办税人员例会等,对税收法律法规、税收政策以及办税程序、表证单书使用等涉税事项进行宣传和培训辅导。
对近期工作动态以简报、动态、宣传资料等方式公布,以便纳税人了解和社会公众监督。
根据定期定额户征管工作规定,按时在办税服务场所、集贸市场或税务网站公示双定户定额,以供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按《行政许可法》及相关规定,对涉税行政审批事项的申请条件、程序、文书资料、审批时限等制度规定进行公示。对涉及多位当事人同时申请同一排他性事项的,将审批结论告知当事各方,接受监督。
完善公告制度。纳税人相关涉税信息,包括纳税信用等级,根据《欠税公告办法(试行)》规定予以公告的相关欠税信息,纳税人涉税违法违章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追究的相关信息等在报刊、纳税服务网站等媒体公示。公示不泄漏纳税人商业秘密和其他与纳税事宜无关的信息。
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办税流程、文书资料等涉税事宜发生变化,由主管税务机关或税收管理员以合理方式及时准确告知纳税人。其中事关特定纳税人权利、义务重大变化的,其告知事项适用送达程序。
二、咨询服务
国税机关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对属于纳税人应当了解或可以了解的涉税信息,不无故拒绝回复或者故意拖延,敷衍了事。
在纳税服务网站上设置咨询专栏,由专人负责在1个工作日内及时回复;对不能准确解答,需要联系有关部门答复的,在7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回复纳税人。
办税服务厅在综合服务窗口设置咨询前台负责现场咨询。对纳税人咨询的问题,工作人员明确解答,当场回复。对不能准确解答且不属本岗位职责范围的问题,作好记录,联系有关部门解答,由受理人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纳税人。
纳税人也可以书面咨询相关涉税问题,由信访部门提交相关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限内负责回复。
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管户中,对涉税相关事项进行必要的政策解释和说明,帮助纳税人更好地理解税法,履行纳税义务。
三、办税服务
全市国税机关实行首问责任制,第一接待人按要求承诺相关服务,并作为第一责任人协助完成相关纳税服务,保证纳税服务质量。
实行限时承诺服务。纳税人到国税机关办理开业、变更税务登记、开具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发票发售、发票验审缴销、发票代开、开具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纳税申报、防伪税控专用发票的认证、抄税等属于即办事项,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当场办结。对行政许可事项、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税款的减免,税务行政复议等非即办事项,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实行税务事项提示服务。通过书面、口头、电话、e_mail、手机短信、媒体公告等多种形式将逾期税务登记期限、纳税申报催报期限、涉税审批期限及报送资料、办结事项等主动告知纳税人。
实行预约服务。为纳税人合理的特别请求提供包括及时服务、假期服务、延时服务等方便。
实行纳税回访制度。由专门机构回访纳税人,听取对纳税服务的意见和建议;深入有欠税企业,经济效益不佳的困难企业,特别是税务违章受处罚的企业,宣传政策,提供辅导,帮助纳税人准确履行纳税义务。
从实际出发,在纳税人自愿选择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推行上门申报、邮寄申报、电话申报、网上申报等多元化申报纳税方式,保证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对定期定额户坚持并完善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做法,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服务效率。
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金融支付结算工具,加快税库银联网,大力推广使用支票、银行卡、电子结算等方式缴纳税款,拓宽纳税申报和税款缴库渠道,逐步实行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发票领购等涉税事项“同城通办”、“异地通办”等方式,切实方便纳税人。
简并各类办税事项的申请程序;清理、规范和简并各类“表、证、单、书、票、卡”等文书资料,倡导试行综合申报表、通用税票和一卡多用等方式。
尽可能统一各税种核定、各类减免税核定认定,简便办税程序。
四、援助服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投诉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
严格执行《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及时受理、调查、处理纳税人投诉和群众举报,专人负责,分类处理,做好记录,查处结果要及时答复举报人和投诉人,并为举报人和投诉人保密,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设立局长接待日,每月定期接待纳税人来访,协调解决纳税人的有关涉税事宜。
凡涉及广大纳税人权利义务的重大调整,通过公开渠道广泛征询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必要时召开有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代表、社会相关知名人士、税务师代表、律师代表等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政决议做出决定。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增加纳税人义务、加重纳税人负担。不滥用职权刁难纳税人,侵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在税收日常检查和税务稽查过程中,坚持公开、公平等原则,适用回避制度和合议制度,充分尊重纳税人人格,对其行为定性要坚持证据合法、充分。
做出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强制执行措施等行政行为前,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诉和申辩,记录在卷。对行政处理、处罚决定进行必要的说明,并书面告知当事人申诉的程序和渠道。
畅通税务行政复议渠道,充分调查核实相关证据,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做好涉税诉讼工作。
定期召开纳税人代表座谈会,走访纳税人,了解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服务需求。根据实际情况,调查研究,对相关制度和办法及时进行必要的调整。
加强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管理,强化对注册税务师执业行为的指导监督。


序号:2
公开事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
办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
 
一、评定内容与标准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具体指标为:税务登记情况;纳税申报情况;
帐簿、凭证管理情况;税款缴纳情况;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
前款指标累计值为100分,具体分值为:税务登记情况15分;纳税申报情况25分;账簿凭证管理情况15分;税款缴纳情况25分;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20分。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设置A、B、C、D四级。
(一)A级纳税人标准
考评分在95分以上的,为A级。 纳税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A级:
    具有涉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至评定日仍未结案或已结案但未按照税务机关处理决定改正的;
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新发生欠缴税款情形的;
不能依法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
评定期前两年有税务行政处罚记录的;
不能完整、准确核算应纳税款或者不能完整、准确代扣代缴税款的。
(二)B级纳税人标准
考评分在60分以上95分以下的,为B级。
至评定日为止有新发生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的(自评定日起向前推算两年内发生,至评定日尚未清缴的),不具备评定为B级纳税人的资格;
对办理税务登记不满两年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视为B级管理。
(三)C级纳税人标准
考评分在20分以上60分以下的,为C级。
考评分超过60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一律定为C级:
依法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
评定期内同时具备按期纳税申报率在90%以下,纳税申报准确率在70%以下,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在80%以下,代扣代缴申报准确率在80%以下,代扣代缴税款入库率90%以下的;
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且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
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一年内两次不能按期抄报税的;
应税收入、应税所得核算混乱,有关凭证、帐簿、报表不完整、不真实的。
(四)D级纳税人标准
考评分在20分以下的,为D级。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进行计分考评,一律定为D级:
具有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尚未结案的;
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犯罪行为记录的;
骗取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多缴税款退回的。
二、评定程序
省一级或者市(地)一级或者县(市)一级的国
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评定其所管辖的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两个年度评定一次。
纳税人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本办
法要求的内容和标准,以日常纳税评估和税源监控为基础,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考评,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和验审,初步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
(三)主管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联席会议的形式加强本项工作的协作,对各自初步确定的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按照从低原则共同核定。
(四)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各自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由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按照从低原则共同核定。
(五)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核定的纳税人的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分别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采取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征求纳税人及社会各界的意见。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没有重大异议的,即可确定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评定的纳税信用等级。有异议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研究后予以确定并告知有关各方。
(六)省一级或者市(地)一级或者县(市)一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可以选择适当方式将A级纳税人的名单予以公告。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向社会提供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查询。
(七)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实施动态管理。
(八)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九)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评定完毕,各级税务机关不得擅自将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情况和有关评定资料向社会公布或泄露给他人。
三、激励与监控措施
对A级纳税人的激励措施
1、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及金税协查等检查外,两年内可以免除税务检查;
    2、对税务登记证验证、各项税收年检等采取即时办理办法: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相关资料后,当场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3、放宽发票领购限量;
  4、在符合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的前提下,简化出
口退(免)税申报手续。
(二)对B级纳税人的监控措施
主管税务机关除在税务登记、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
报、税款征收、税款退免、税务检查、行政处罚等方面进行常规税收征管外,重点是加强日常涉税政策辅导、宣传等纳税服务工作,帮助其改进财务会计管理,提高依法纳税水平,提升纳税信用等级。
(三)对C级纳税人的监控措施
1、严肃追究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责任并责令限期改正;
2、列入年度检查计划重点检查对象;
3、对验证、年检等报送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可根据需
要进行实地复核;
  4、发票的供应实行收(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等办法;
    5、增值税实行专用发票和税款先比对、后抵扣;
   6、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从严审核、审批;
    7、根据情况依法采取其他严格的管理措施。
(四)对D级纳税人的监控措施
除可采取上述C类纳税人的监管措施外,主管税务机关还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强化管理,并可实施以下措施:
  1、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2、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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