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饲料产品免税规定
(一)、免税饲料产品范围
1.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公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2.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3.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4.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衡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5.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二)、豆粕饲料征免税政策
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进口或国内生产豆粕,均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其它粕类(大豆粕、菜籽柏、棉籽柏、向日葵柏和花生粕)属于免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免税饲料生产企业纳税申报
申请免征饲料产品增值税的饲料生产企业,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规定核算增值税并进行纳税申报,核算不健全或不按规定核算应纳增值税及不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的,不得享受免征饲料产品增值税的政策。
三、免税饲料生产企业免税申报
饲料生产企业要求所属年度享受免税的饲料产品,应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规定程序提出免税申报,未进行免税申报的不得享受免税。
四、不得享受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
(一)、未填报《重庆市饲料生产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以及超出该表中申报品种范围的、未列入免税饲料生产企业免税品种名单的,不得享受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饲料生产企业应将规定免征饲料产品增值税的收入与本企业应征增值税货物的收入在账务上划分清楚,账务上划分不清的,不得享受免税政策。应征增值税部分的进项税额按应纳增值税部分的销售收入占总的销售收入的比例进行分摊。
(三)、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和浓缩饲料,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享受免税政策。
五、饲料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
对只销售免税饲料的企业可以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有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饲料生产企业,达到一般纳税人资格标准的要按规定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规定核算增值税的进项税和销项税,否则不得享受免税。
六、饲料产品检测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指定重庆市饲料兽药监察所为饲料检测机构。由重庆市饲料兽药监察所及重庆市饲料工业办公室负责对饲料产品进行检测,并分别由重庆市饲料兽药监察所检测后出具饲料产品免税检验合格报告,重庆市饲料工业办公室出具饲料产品检测资质和饲料产品生产资质审核意见。
七、生产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和浓缩饲料产品的检测所属期
当年生产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和浓缩饲料需申报免征增值税的,应于免税所属年度的年底前陆续进行检测,由重庆市饲料兽药监察所、重庆市饲料工业办公室出具免税所属年度饲料产品免税检验合格报告和检测审核意见,作为免税所属年度申报免征增值税的附件。
八、凡重庆市范围内申请免征饲料产品增值税的纳税人均应按规定填报《重庆市饲料生产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新办的饲料生产企业的《重庆市饲料生产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应于申报免征饲料产品增值税之前报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饲料生产企业新开发及新增饲料品种的,需重新变更填报《重庆市饲料生产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九、下发免税企业、免税产品名单
(一)、对申请免征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的饲料生产企业,将《重庆市饲料生产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及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交重庆市饲料工业办公室核对是否有饲料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并签章,由重庆市饲料工业办公室交重庆市国家税务局核对确认后下发免税企业、免税产品名单。
(二)、对申请免征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和浓缩饲料的饲料生产企业,将重庆市饲料兽药监察所出具的饲料产品免税检验合格报告以及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交重庆市饲料工业办公室核对是否有饲料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并签章,由重庆市饲料工业办公室交重庆市国家税务局核对确认后,由重庆市国家税务局下发免税企业、免税产品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