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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免征增值税规定
重庆长寿政府门户网   2005年12月20日      

一、免税范围
    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不包括个人和个体经营者。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二、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
    (二)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地。
    (三)财务会计核算健全,并按规定设置、填制下列账簿、报表:
    1.设置废旧物资实物日记账和分类明细账,对收购销售的废旧物资按类别、品名、数量、金额等进行核算,正确反映各类废旧物资的进、销、存情况。
    2.设置废旧物资资金支付日记账和分类明细账,核算收购废旧物资货款的支付情况。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设置、填制的其他账簿、报表。
    (四)能够准确提供下列税务资料:
    1.废旧物资收购清单。
    2.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
    3.各收购门点清册及其负责人、购销人员名册。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回收经营单位凡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查实虚开发票的和发生税务违章行为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财务核算
    回收经营单位同时经营废旧物资和其他应税货物的,应将废旧物资和其他应税货物的经营分别核算,不能准确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
四、新办有关规定
    新办的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回收经营单位在取得税务登记证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重庆市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基本情况表》(以下简称“基本情况表”)及各收购门点清册及其负责人、购销人员名册作为管理资料。
五、年终免税核查
    回收经营单位应于年度终了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重庆市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申报核查表》。
六、回收经营单位的发票领购及“开票人专章”管理
    (一)新办回收经营单位在申请领购发票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重庆市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基本情况表》作为附列资料。
    (二)领购发票必须进行“验旧购新”。
    (三)回收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式样、大小刻制“开票人专章”,并将印模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开票人专章”应加盖在普通发票下方正中央。
七、“收购业专用发票”的开具管理 
    (一)重庆市收购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收购发票”)仅限于购买发票的回收经营单位在本市范围内使用。
    1.回收经营单位的收购业务必须是废旧物资实物交割发生在本市范围内的,方可填开使用“收购发票”。
    2.回收经营单位跨本市异地收购废旧物资的,不得开具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的收购发票。回收经营单位发生上述经营业务的,比照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规定办理,由回收经营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据此向收购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收购发票。
    3. 回收经营单位跨区县设立的分支机构,只从事废旧物资的收购业务,既不向购买方开具发票,也不收取货款,由该回收经营单位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统一管理。否则,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管理。
    (二)回收经营单位向经营性单位收购废旧物资,应向收购对象索取发票,不得开具收购发票。
    (三)回收经营单位向交售人收购废旧物资必须按规定如实填开收购发票,并将发票上注明的项目及交售    人身份证件号码,如实逐笔填写“废旧物资收购清单”,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每次交售废旧物资金额在100元以下的,可不登记交售人身份证件号码。
八、废旧物资普通发票的开具及采集管理
    (一)回收经营单位必须按照发生的废旧物资销售业务如实填开废旧物资普通发票。
    (二)回收经营单位开具发票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和“开票人专章”。
    (三)回收经营单位应将销售废旧物资开具的废旧物资普通发票逐票填写“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并拷制载有“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它存储介质),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
    (四)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回收经营单位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废旧物资普通发票,及有根据认为回收经营单位纳税中存在疑点需进一步调查的,可对其废旧物资普通发票的开具实行“代管监开”。即:回收经营单位将购买的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交由主管税务机关代保管,需开具废旧物资普通发票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查验其货物的真实性后,到税务机关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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