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规定 (一)生产性外商投资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1、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4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2、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并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按15%的税率计算应内所得税额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同时符合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条件的,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时,按15%的税率计算出应纳所得税额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园区工业税收优惠政策 为促进园区工业的发展,对设在我市国家级开发区、北部新区、重庆大学科技园区、重庆市现代农业开发区和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特色工业园区(包括长寿区)内的外资工业企业,除国家限制或禁止的投资项目外,从2003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市级重点工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促进市级重点工业企业的发展。凡经重庆市人民政府确认的重点外资工业企业,除国家限制或禁止的投资项目外,从2003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再投资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40%的税款。 二、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核确认程序 (一)生产性外商投资 生产性外商投资,经营期在十年以上,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在享受优惠政策前将其从事的行业、主要产品名称和确定的经营期等情况书面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未经审核同意,不得享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待遇。 (二)外商投资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核确认程序 享受西大开发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于次年2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附送下列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企业年度财务报表 (4)《重庆市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申请审核表》 经市局审核确认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以后年度只需填报《重庆市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申请审核表》于次年2月底前报主管税务机关。 (三)再投资退税审批程序 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退税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所申请,经主管税务所审核确认后,由区局报市局审批后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