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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伪税控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重庆长寿政府门户网   2005年12月20日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办理的的有关税务证件
    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暂认定表或认定表,在认定的当月到长寿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同时将税务登记附本交办税服务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章。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首先应办理防伪税控企业最大开票限额、发票限量的行政许可审批,经批准后,凭“审批表”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
二、防伪税控初始审定
    (一)凡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纳入防伪税控系统进行管理,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纳税人办理防伪税控系统手续时,首先应办理防伪税控企业最大开票限额、发票限量审批,向审批实施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领取增值税专发票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
    3.《重庆市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百万元及以下)申请审批表》(申请最高开票限额百万元及以下的纳税人填报)或《重庆市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千万元)申请审批表》(申请最高开票限额千万元的纳税人填报);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7.营业场地产权证明复印件(提供租赁合同的,应提供租赁方营业场地产权证明);
    8.财务报表;
    9. 能证明单笔(台、件、套)不含税价格10万元以上的合同协议(申请最高开票限额百万元时提供);能证明单笔(台、件、套)不含税价格100万元以上的合同或协议(申请最高开票限额千万元时提供)。
   (三)、防伪税控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向长寿区国家税务局申请最高开票限额百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企业拥有自有的固定经营或生产场地;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年销售收入6,000万元(含6,000万元)以上的。
    2、企业拥有自有的固定经营或生产场地;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销售生产单笔(台、件、套)不含税价格10万元以上的。
    (四)、防伪税控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向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申请最高开票限额千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拥有自有的固定经营或生产场地;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年销售收入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同时单笔(台、件、套)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上的。
三、防伪税控税务行政许可审批及购票开票程序
    (一)、实施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凡符合条件同意纳税人申请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经核实,凡纳税人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批,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纳税人持“审批表”到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以下简称服务单位)进行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操作培训,培训购卡地址:石桥铺高新区赛博数码广场B座12楼  电话68886982(纳入共享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可暂不培训),并按要求购置通用设备和防伪税控专用设备(金税卡和IC卡,以下简称专用设备),防伪税控企业开票操作员必须凭经服务单位培训合格后发放的本单位的“结业证”持证上岗。纳税人购买“专用设备”后应于2日内到长寿区国家税局信息中心办理“专用设备”发行。
    (三)、纳税人的“专用设备”发行完毕后,持“审批表”及有关资料到发票管理部门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
    (四)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凭《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税控IC卡、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单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一般纳税人应按下列要求保管专用发票:
    1、建立健全专用发票管理制度。保管发票的房间要有防盗门、防盗窗、保险柜,专用发票必须放置在保险柜内,税控IC卡和专用发票必须分开保管;
    2、专人保管专用发票;
    (六)、防伪税控企业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专用发票,打印压线错格的,应作废重开。下列情形不得开据专用发票; 
    1.销售的货物属免税项目(粮食企业除外); 
    2.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货物;
    4.自用或赠送他人的货物(赠送给一般纳税人的除外);
    5.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6.取得的各种赔偿性收入;     
    7.直接销售给使用单位的机器、机车、轮船、锅炉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
    8.商业零售的烟、酒、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 
    9.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 。
  (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票必须实行验旧购新,验旧购新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
    2.已开具的第一份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最后一份发票记账联原件。
    3 . 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原则上使完毕后再领购。大中型工业企业和大中型商贸企业因经营需要,为保证其正常开票,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后,每次申请领购专用发票时允许其每次有20%以下的库存量。
四、防伪税控事项变更
   (一)、调增最高开票限额(或限量)的处理。
    1.纳税人应向审批实施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重庆市防伪税控企业调整最高开票限额、限量审批表》;
    (3).财务报表;
    (4).能证明单笔(台、件、套)不含税价格10万元以上的合同协议(申请最高开票限额百万元时提供);能证明单笔(台、件、套)不含税价格100万元以上的合同或协议(申请最高开票限额千万元时提供)。
    2.在调增纳税人最高开票限额的情况下,原则上应调减其月供票量。
    (二)、临时调整开票限额、限量的处理
    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管理的小型商贸企业确需临时调整最高开票限额(或限量)的,纳税人可直接填制《重庆市防伪税控企业调整最高开票限额、限量审批表》报审批实施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批。 
    (三)对许可范围外事项的变更处理。
    1.为了保证企业发行系统内一般纳税人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纳税人涉及企业名称、税务登记证号、地址、法人代表、经济性质、经营范围、开户银行及帐号、购票人等变更的,纳税人应及时向税务机关填报《变更税务登记表》(对不涉及税务登记变更事项的,也可填列此表).
    2.开票机数量变更的,纳税人应填制《重庆市防伪税控企业增加(减少)分开票机备案表》,报税务机关进行变更发行,并按以下要求分别处理:
    (1)增加分开票机的处理。纳税人单台开票机每月开具专用发票数量超过1000份的,应填制《重庆市防伪税控企业增加(减少)分开票机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报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纳税人持“备案表”到服务单位购买“专用设备”后,到税务机关信息中心办理分开票机“专用设备”的发行手续。
    (2)减少分开票机的处理。纳税人应填制《重庆市防伪税控企业增加(减少)分开票机备案表》交税务机关备案,并将分开票机未开具发票退回主开票机,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抄报税。
    (四)防伪税控企业发生跨区县(市)迁移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及“专用设备”缴销手续。防伪税控企业迁移后,持迁入地税务机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到迁出地税务机关领回“专用设备”,再由迁入地税务机关办理“专用设备”的发行手续。
五、纳入共享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的处理
    (一)除大中型工业企业和大中型商贸企业外,新办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纳入共享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入共享系统的纳税人均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签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承诺书”报税务机关备案。
    (二)未达到大中型标准的纳税人不得转为“一机一卡”自行开具增值税电脑版专用发票。
    (三)转为“一机一卡”程序。
    纳税人提供“自行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书”报税务机关备案,并持原纳入共享系统时已经办理的“审批表”到服务单位进行培训取得相关结业证书。
六、行政许可撤销及注销
    (一)、行政许可的撤销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要依据职权撤销其行政许可: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二)、行政许可的注销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未按规定年审的;纳税人取得税务行政许可后,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相关人员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致使该纳税人消亡的;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根据《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防伪税控系统限额、限量工作流程 的通知》(渝国税发〔2004〕186号)规定:以上两条均应作出行政许可撤销的决定书。
    (三)撤销行政许可应提供以下资料
    1.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证(件);
    2.违法取得行政许可决定有关的事实材料;
    3.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未按规定年审的要提供《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通知书》;
    4.纳税人取得税务行政许可后,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相关人员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致使该纳税人消亡的,要提供有关资料说明;                 
    5.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要提供纳税人申请;
    6.税务所的调查情况说明;
    7.交回取得的税务行政许可证(件)。
七、“专用设备”维护的处理
    纳税人“专用设备”发生故障无法正常使用时,服务单位应及时做好纳税人“专用设备”的维护服务工作,对涉及到税务机关解锁重写、重新发行、授权等问题的,服务单位应向纳税人出具《上门维护单》,写明故障原因及解决意见。纳税人凭此单到税政部门申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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