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1、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2、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罚款额或没收非法所得款额在1000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自行决定[《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二、需要提供的资料 1、遗(丢)失普通发票的书面报告; 2、发票领购簿及遗失证明材料。 三、办理程序: 1、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室)“发票管理窗口”报送关于遗(丢)失普通发票的书面报告情况,并在报告上加盖单位公章(个体工商户由业主签名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同时提供发票领购簿及遗失证明材料,填写《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 2、“发票管理窗口”在《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上签字盖章后,交纳税人到各类报刊杂志社办理遗(丢)失普通发票声明作废手续; 3、纳税人在各类报刊杂志社办理遗(丢)失普通发票声明作废手续后,将声明作废资料的复印件交发票管理岗;并对纳税人按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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