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开普通发票的范围 1、办理了税务登记并纳入税务管理尚未申请购买普通发票的纳税人。 2、临时经营单位和个人需要开具普通发票的应纳增值税项目的。 3、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4、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5、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6、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二、代开普通发票时需要提供的资料: 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2、卖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3、对一天一次开票、金额在200元以下(含200元)的小额货物销售和劳务收入,只提供身份证明,不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三、办理程序: 1、纳税人持上述资料到代开发票岗填写《重庆市国家税务局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申请表的内容应包括代开发票所需的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基本要素。并交发票代开人员审核。 2、发票代开人员审核后,对符合代开范围的,按下述情况处理: (1)申请代开发票经营额达不到按次起征点200元以下(含200元)的,只代开发票,不征税。但根据代开发票记录,属于同一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一个纳税期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按月起征点( 小规模商业为5000元、小规模工业(含加工、修理、修配)的为3000元)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计算征税。 (2)申请代开发票经营额达到按次起征点200元以上(含200元)的,纳税人持上述资料和《重庆市国家税务局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到申报征收岗缴纳税款。 3、纳税人持发票《重庆市国家税务局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和完税证到代开发票岗,发票代开人员据此开具普通发票并将书面证明附在发票存根之后。 附注: 1、小规模商业的征收率为4%;小规模工业(含加工、制造、修理、修配)的征收率为6%。 2、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3、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