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时,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4、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5、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需要提供的资料: 1、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书面报告; 2、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的文件; 3、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和资料; 4、已领或已购但尚未验旧的发票; 5、税务机关发给的一切证件;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办理程序: (一)、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室)的综合服务岗如实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二)综合服务岗根据不同类型纳税人分别处理: 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的纳税人按下列程序处理: (1)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的纳税人,综合服务岗将纳税人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传递到申报征收岗结清税款; (2)申报征收岗按规定处理完后,将纳税人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传递到发票管理岗清缴发票; (3)发票管理岗按规定处理完后,将纳税人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传递到综合服务岗; (4)综合服务岗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对审核符合注销条件的,封存税务机关发放证件,并返还一份《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给纳税人。对核准不予停业的,批注具体原因后,持一份与纳税人提交的资料一并返还给纳税人。 2、实行查帐征收的纳税人按下列程序处理: (1)综合服务岗将纳税人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传递到发票管理岗清缴发票; (2)发票管理岗按规定处理完后,将纳税人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传递综合服务岗; (3)综合服务岗按规定封存税务机关发放证件后,将纳税人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传递管理所(员); (4)管理所(员)按规定进行清税并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纳税人有应纳税款的,通知纳税人及时到办税服务厅(室)缴纳税款,并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和清税资料一份一并传递给申报征收岗;纳税人无应纳税款的,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和清税资料一份一并传递给综合服务岗; (5)纳税人有应纳税款的,申报征收岗按规定征收税款后,告知纳税人持完税凭证到综合服务岗; (6)综合服务岗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对审核符合注销条件的,封存税务机关发放证件,并返还一份《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给纳税人。对审核不符合注销条件的,批注具体原因后,持一份与纳税人提交的资料一并返还给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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