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2、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二、需要提供的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 2、发票领购簿; 3、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三、办理程序 1、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室)的综合服务岗填写《停业登记、核准表》; 2、综合服务岗将纳税人的《停业登记、核准表》传递到申报征收岗结清税款; 3、申报征收岗按规定处理完后,将纳税人的《停业登记、核准表》传递到发票管理岗清缴发票; 4、发票管理岗按规定处理完后,将纳税人的《停业登记、核准表》传递到综合服务岗; 5、综合服务岗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在《停业登记、核准表》签署是否核准停业。对核准停业的,封存税务机关发放证件,经纳税人签收后返还一份《停业登记、核准表》给纳税人。对核准不予停业的,批注具体原因后,持一份与其提交的资料一并返还给纳税人。 6、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办税服务厅(室)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复业申请及单证领取表》,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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