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需要提供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并按下列不同情况分别提供不同的资料。 1、变更企业名称:必须附送营业执照或批准变更名称的证明; 2、变更经营地址:必须附送营业执照或新场地的使用证明; 3、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必须附送营业执照、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及身份证; 4、变更注册资金:必须附送营业执照、验资报告; 5、变更经济性质:必须附送营业执照、变更经济性质的批准证明书或其他证明文件; 6、变更经营范围:必须附送营业执照。 三、办理程序: 1、到办税服务厅(室)的“综合服务岗”领取《税务登记变更表》,如实填写后,连同上述资料一并交“综合服务岗”; 2、“综合服务岗”经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给予税务登记变更,并按规定在《税网》中变更相关信息,按以下两种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当即打印《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给纳税人,同时收取工本费。 (2)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将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返还给纳税人。 四、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的法律责任【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1、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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