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税务登记的期限:
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
二、办理税务登记的地点:
纳税人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三、办理税务登记需提供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1、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和总机构营业执照副本;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总机构的章程及与总机构签定的合同;
3、技术监督局核发的“统一代码证书”及验资报告;
4、银行帐号证明: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其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征管法第十七条]。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6、企业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证件;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如纳税人公章和财务章、房屋产权证书或租房协议。
四、办理税务登记的程序:
1、到办税服务厅(室)的“综合服务岗”领取《内资企业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表》,如实填写后,连同上述资料一并交“综合服务岗”;
2、“综合服务岗”经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给予税务登记,并按规定在《税网》中录入相关信息,当即打印《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给纳税人,同时收取工本费。
五、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法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1、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1、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