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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
重庆长寿政府门户网   2005年12月20日      
    一、办理税务登记的期限:
    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
    二、办理税务登记的地点:
    纳税人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三、办理税务登记需提供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1、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失业、下岗人员先持原件经办税服务厅(室)负责人签字后复印2份];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业主的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如房屋产权证书或租房协议。
    四、办理税务登记的程序:
    1、到办税服务厅(室)的“综合服务岗”领取《个体税务登记表》,如实填写后,连同上述资料一并交“综合服务岗”;
    2、“综合服务岗”经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给予税务登记,按规定在《税网》中录入相关信息,当即打印《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并发给纳税人,同时收取工本费(下岗、失业人员免收)。
    五、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法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1、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1、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上一条:新办内资企业开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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